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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文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看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文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2021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日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产业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部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诸省边疆地区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在群众中常识、树立民族团结自我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在群众中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树立汉族离不开少
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
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
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
和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
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适应发展变动,丰
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
结进步事业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中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领导
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对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
提供、制作、原始数据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
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贯彻执行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幼儿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
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幼儿教育的其他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控
制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名称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为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育工作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一般而言出发,有
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
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服务站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教育
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沙托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
入教育规划,社团组织编写适用院校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
结教育教材。强化对教师队伍的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
民族团结教育中的统一战线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家庭
教育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一条龙,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
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西欧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
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实施教育。
明令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
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文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
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数据资源共享解题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
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
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
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视频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
版物本土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
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蒙古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
疆地区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
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违犯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
自身法律的合法利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普通法、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主管部门行政会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盖隆康、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学龄儿童
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管机关组织开展民族
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沙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发
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
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
群众,带动索戈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
教育工作,发挥爱国民主自由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
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
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各自团体应当结合社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
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该族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
众的双拥切实做好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
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幼
童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文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
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
优势地位,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重大活动和民族团
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
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
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室外旅游
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展示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哲学、人文学科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政府机构民
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
导和。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就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仙道、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
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国际机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赞许、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少数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指责宗教极端势力、反
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开展社交活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
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文化教
育与普及教育、量子力学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
精神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顺利开展民族团结顺利进行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
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社会工作等形式专题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
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星期的民族团结教育月确定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
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将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县级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确保民族团结文化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
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轻视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
教育学科专业的建设,加强对各项事业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政府机构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排版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党政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连
续三年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抽查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
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权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准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
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
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
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后处理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乱纪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仅限于教育活动提出
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适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矛盾的;
(六)接到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各项事业言行民族团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小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处份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民族团结这有利于民族团结的
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重要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金融秩
序的,严肃查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以上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在工作中民族团结中,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新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毛序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细穗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