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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3 14:20:01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我市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市级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四条市级储备肉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按照应急动用或市场投放等保供稳价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我市建立200吨市级储备冻猪肉。市级储备肉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决策及相关规定联合下达储备计划任务,共同负责验收完成情况,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到位。

第七条市级储备肉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各司其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肉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下达储备计划,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储备肉工作要求,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重大节假日保供稳价工作实际,确定储备肉投放的具体时机和方式,并下达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及承储企业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三部门联合下达的市级储备肉储备计划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及时投放。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肉类储存和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备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

(三)承储企业必须在本市区域内,交通便利,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对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市级储备肉承储任务的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因承储企业的原因,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等情形,责令整改、取消承储资格或终止储备合同,三年内不得从事我市储备肉承储业务。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对不再具备储备肉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相关规定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入储工作,并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入储计划落实情况。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储备肉计划。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方能作为市级储备肉。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肉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肉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在存储期内,冻猪肉每年轮换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轮换期间,市级储备肉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75%。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保质等量及时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肉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肉的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政府采购、包干使用”的办法。储备费用由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轮换价差构成。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肉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肉储备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运输费、损耗等费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储备管理费用。储备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轮换模式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轮换价差按批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三家据实核算,盈利部分上缴财政,亏损部分据实核拨承储企业。

第五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肉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市级储备肉动用投放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在一个月内补足库存,并将补库结果及时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六章投放管理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肉的投放,是指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或应急情况下而动用的市级储备肉。市级储备肉投放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肉品价格。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肉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市级储备肉投放时,要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三十二条市级储备肉的投放费用按批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共同据实核算,盈利上缴财政,亏损据实核拨承储企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储备肉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肉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与处理或处分;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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