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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十项制度

时间:2022-01-05 11:12:49 浏览量:

《发展党员工作十项制度》

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十项制度。

一、培养考察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实际、学习情况及社会表现等,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定期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考察结果要及时记录在案,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制度。各党(工)委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和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实际,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一次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培训,并有考核和记载。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三、双推一定制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要进行双推一定。“双推”是指党员(或党员代表)推荐和群众(或群众代表)推荐。“一定”是支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或党员大会(不设支委会的)集体表决确定。“双推”可采用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形式进行。党员、职工1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体人员参加“双推”。党支部在集中大多数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不设支

委会的)集体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并作出通过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决议,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名单,要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宣布。

四、公示制度。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决定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培养与考察情况等予以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需在公示对象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宣传栏、告示栏等较为醒目的地方张贴公告。对公示对象反映无问题的,由党支部上报党(工)委,交市委组织部预审。对公示对象反映有问题的,党支部应如实上报党(工)委,并将审查结果及党支部讨论意见上报党(工)委。如确有问题的,不得发展。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党支部应暂缓发展。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应在两个月内上报党(工)委,党支部应将审查情况向支部大会作出说明。

五、预审制度。各党(工)委须将各支部经公示后无问题反映的发展对象报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资格条件、发展程序、结构比例、档案材料等严格审核把关,经市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方可履行发展手续。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讨论发展。预审以各党(工)委为单位,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六、列席制度。基层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各党(工)委要派员列席,全程监督指导,并在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票决制度。对发展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拟转正

的均要进行票决。票决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设“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个票决意见栏,会前由各党(工)委根据发展党员支部的党员数进行统一印制。支部大会前,可从到会正式党员中通过提名表决确定2至3名监票、计票、唱票等工作人员。票决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唱票、计票,宣布票决结果,投同意票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票决结果由计票人统一填写报告单,填写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签字,并将票决结果记入支部会议记录和《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大会票决的报告单、票决票,会后由列席参加大会的党(工)委有关同志统一带回,由党(工)委统一保存备查。

八、谈话诫勉制度。培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要定期谈话。讨论审批新党员前,各党(工)委要派党(工)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书记要与新党员谈话。对预备党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尚不符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要进行诫勉,责令其限期改正。

九、失责追究制度。失责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因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错误的,追究介绍人和考察人责任;对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公开、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责任;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或没有进行公示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对发展党员手续不全、政审不

严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分管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按责任大小对失职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十、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百分考核,定期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是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质量,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发展党员程序,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各党(工)委每半年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抽查考核。

其它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市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精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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