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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2-05-08 14:25:02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筑牢安全基础,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到实处,根据我县应急管理局现有监管力量,并结合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管工作计划。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四川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实施细则》(川安监〔2018〕87号)、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开江县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工作能力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编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守发展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的总体部署,坚持实施有计划地对本县煤矿安全情况实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重点对煤矿采矿秩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研判、三年安全专项行动、“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推进煤矿升级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和机械化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风险、零违章”四个清零工作目标,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严控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平稳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煤矿“事故清零”。提高精准执法和服务水平,强化源头治理,着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倒逼煤矿企业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矿理念,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二是实现煤矿“伤亡清零”。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常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落到实处。

三是实现煤矿“风险清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强化风险研判,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从根上解决问题,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四是实现煤矿“违章清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树牢安全理念,自觉杜绝“三违”行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四、我县煤矿分布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7处煤矿,分布在灵岩、永兴、回龙、广福4个(乡)镇,核定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总能力96万吨/年,其中30万吨/年生产矿井1处(达州市蜀翰能源有限公司),9万吨/年独立升级改造矿井4处(龙泉山煤矿、花草沟煤矿、星源煤矿、草坪煤矿),纳入关闭退出矿井2处(泰和煤矿、开丰煤矿),长期停建矿井2处(花草沟煤矿、草坪煤矿)。根据川安监〔2018〕87号文件规定达州市蜀翰能源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不列入我县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辖区内煤矿存在规模小,条件差,基础弱的现象,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存在水、火、瓦斯、顶板和煤尘五大灾害。

五、煤矿监管力量基本情况及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局煤矿安全监管力量由煤矿安全监管股、煤炭行业管理股、煤矿安全监管中心、驻矿安监员及局领导组成,共有煤矿安全监管人员30名,但直接参与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人员只有13人(其中煤矿安全监管股6人,煤炭管理股6人,分管副局长1人)。

(一)工作日的确定

1.法定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全年节假日=365-115=250个工作日

(其中:①全年总天数365天;
②全年节假日115天。)

目前,我局煤矿直接监管人员12人,总共工作日为:

全年总共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人员数量

=250×12=3000个工作日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日

(1)三项监管工作日(1228个)

依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政府相关规定,以本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为基础,同时考虑监管范围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管执法半径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管内容和质量要求,确定三项监管工作日。

1)、日常监管工作日(840个)。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分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和煤炭行业管理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a.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576个)。根据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21年我县将辖区煤矿分a、b、c、d四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辖区d类煤矿6家,监管周期为每1个月实施两次日常监管执法;
现将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计划如下。

①d类煤矿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6×4×24×1=576个工作日(每4人每半个月原则上进行一次日常安全监管);

全年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为576个工作日

b.煤碳行业管理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264个)。

①煤矿密闭管理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3×2×12×2=144个工作日(每2人每月原则上进行一次日常监管,每次需要2个工作日);

②全县煤矿二期井口安全巡查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3×2×12×1=72个工作日(每2人每月原则上进行一次日常监管巡查,每次需要1个工作日);

③煤矿企业环保整治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6×2×4×1=48个工作日(每2人每年原则上进行四次日常监管,每次需要1个工作日);

全年煤炭行业管理日常监管执法工作日=①+②+③=144+72+48=264个工作日

c.全年日常监管工作日=a+b=576+264=840个工作日

2)、重点监管工作日(16个)=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1×4×4×1=16个工作日(水害威胁煤矿作为重点监管每季度一次,一年四次)。

3)、专项监管工作日(372个)。煤矿专项监管工作分为煤矿安全专项监管执法工作和煤矿行业管理专项监管执法工作。

a.煤矿安全专项监管执法工作: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管、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管、煤矿“打非治违”监管、其他专项监管(落实国家、省、市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等专项监管工作安排144个工作日。

①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3×4×1×1=12个工作日

②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3×4×1×1=12个工作日

③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3×4×1×1=12个工作日

④煤矿“打非治违”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3×4×1×1=12个工作日

⑤煤矿其他专项监管(落实国家、省、市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6×4×4×1=96个工作日

b.煤炭行业管理专项监管执法工作:全县煤矿复产复工专项监管和开江县泰和煤矿、开丰煤矿拟关闭工作专项监管等煤矿行业管理专项监管工作安排228个工作日。

①全县煤矿复产复工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4×4×1×3=48个工作日

②开江县泰和煤矿、开丰煤矿拟关闭专项监管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2×3×1×30=180个工作日

c.全年专项监管工作日=a+b=144+228=372个工作日

(2)其他监管工作日(1088个工作日)

根据工作计划,2021年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按以下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a.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合计856个工作日):

①配合煤炭行业管理股对全县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安排48个工作日(工作人数×工作日天数×煤矿数量=4×3×4=48个工作日)。

②审查各类安全措施、方案、图纸安排72个工作日(每人每月安排一天审查各类安全技术措施=6×1×12=72个工作日)。

③处理相关内业工作(案卷、报表、统计、文件等),安排144个工作日(每人每月安排2天处理相关内业工作=6×12×2=144个工作日)

④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安排16个工作日(工作人数×工作日天数×年度检查次数×煤矿数量=4×1×4×1=16个工作日)。

⑤调查核实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参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安排60个工作日(各30个工作日)。

⑥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安排60个工作日

⑦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安排60个工作日。

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排60个工作日,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排80个工作日。

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登记、备案安排100个工作日。

⑩陪同国家、省、市领导及上级部门督导、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等工作安排60个工作日。

?停产停建矿井专项巡查,安排96个工作日(停产矿井专项巡查工作日=监管煤矿数×参加监管人数×年度检查次数×工作日=4×2×12×1=96个工作日)。

b.煤炭行业管理工作(136个工作日):

①参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一般性和专项监督检查等需要参与配合的执法活动安排32个工作日。

②调查核实上级部门交办的煤矿二期井口非法违法生产投诉举报安排10个工作日。

③对关闭煤矿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安排30个工作日。

④开展机动执法和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临时工作人员安排40个工作日

⑤煤炭工业经济数据统计工作安排24个工作日。

c.全年煤矿其他监管工作日=a+b=856+136=992个工作日

3.非监管执法工作日(720个工作日)

a.煤矿安全监管非监管执法工作日计算(529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安排19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60个工作日。

(3)病、事假安排50个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安排100个工作日。

(5)参加党群、工会等各种活动安排50个工作日。

(6)资料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安排79个工作日。

b.煤矿行业管理非监管执法工作日计算(191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安排2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22个工作日。

(3)病、事假安排20个工作日.

(4)年休假、婚(丧)假安排20个工作日。

(5)参加党群、工会等各种活动安排20个工作日。

(6)开展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交流安排15个工作日。

(7)开展下乡扶贫工作安排74个工作日。

c.全年非监管执法工作日=a+b=529+191=720个工作日

(二)三项监管任务分解

1.日常安全监管

a.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21年我县将辖区煤矿分a、b、c、d四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辖区d类煤矿6家,监管周期为每1个月实施两次日常监管执法。日常监管执法主要是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市相关产业政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矿领导入井带班、监控系统、“一通三防”、制度建设和落实等情况。

b.煤炭行业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2021年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监管执法方式在组织方式上主要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为主,日常监管主要开展煤矿密闭管理、煤矿二期井口安全巡查、煤矿环保整治等工作内容。

2.重点监管

(1)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区域内的1家煤矿(每季度一次)。

(2)监管内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图纸是否齐全、是否图实相符、是否及时更新;
矿井各种地测防治水记录、台账是否齐全、是否如实填写;
矿井存在的对现生产区域构成安全威胁的老空积水、上层及同层采空积水、关闭及废弃井筒积水、私开口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的积水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探掘分离执行情况;
井下水仓、水沟清理情况。

3.专项监管

a.煤矿安全专项监管工作主要是针对区域内2家煤矿开展专项监管检查。

(1)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监管检查。重点打击证照不全、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建设区域边建设边生产、“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隐瞒迟报瞒报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严重和典型的非法、违法、失信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媒体曝光。

具体监管时间安排每年1次。

(2)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管检查。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是否稳定、是否可靠;
矿井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
全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
主要通风机安装、反风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矿井是否存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采掘工作面、井下火药库、机电硐室等是否采取独立通风;
在采用串联通风时,是否符合规定并编制了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
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现象;
矿井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一通三防”安全检测仪表,安全检测仪表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检定、校正,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灵敏可靠;
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瓦斯检测人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有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设置、监测监控参数、设备配置、传感器设置、维修调校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置的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矿井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等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治理到位。

具体监管时间安排每年1次。

(3)开展煤矿顶板管理专项监管检查。重点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制度制定、执行;
检查作业规程和顶板专项安全措施执行;
检查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
检查顶板管理记录情况。

具体监管时间安排每年1次。

(4)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专项监管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是否健全;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图纸是否齐全、是否图实相符、是否及时更新;
矿井各种地测防治水记录、台账是否齐全、是否如实填写;
矿井存在的对现生产区域构成安全威胁的老空积水、上层及同层采空积水、关闭及废弃井筒积水、私开积水区域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的积水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探掘分离执行情况;
井下水仓、水沟清理情况。

具体监管时间安排每年1次。

(5)其他专项监管检查。主要落实开展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监管检查任务。

具体监管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的时间为准。

b.煤炭行业管理专项监管工作内容:

(1)全县煤矿复产复工专项工作。

具体内容按照2021年全县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方案进行。

具体监管时间安排每年1次。

(2)开江县泰和煤矿、开丰煤矿拟关闭专项监管工作。

具体内容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具体监管时间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4.特殊时段监管

(1)春节后复工期间,主要监督企业是否按复工复产要求整改,是否符合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监管时间安排在3月至5月份。

(2)其它特殊时段(双休日除外)监管工作另行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合理分解月度具体执法工作。监管计划中每月安排的监管矿井原则上应按照安排落实到位,同时可以兼顾整个季度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工作。

(二)灵活监管方式。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的矿井和未启动的矿井,其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监管必须满足工作需要。日常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要以满足煤矿安全工作需要为准则。在客观需要和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工作任务。

(四)安全监管和行业监管必须严格标准。复工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标准;
对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改或者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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