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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广播电视台(一套)电视广告代理权转让合同

时间:2022-01-05 15:39:05 浏览量:

万安县广播电视台(一套)电视广告代理权转让合同

甲方:万安县广播电视台电话:0796-*******

乙方:电话:

住址:证件号码:

为适应广电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升广告业务经营水平,经公开拍卖,乙方取得甲方本合同项下的三年电视广告独家代理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万安县广播电视台广告时段、广告类型及范围

(一)万安台一套广告时段

具体时间段以万安台一套节目播出表为准,大致如下:

1、晚上广告时间段(5个):

①《万安新闻》首播后1个时间段,10分钟;《万安新闻》重播前后2个时间段,分别为5分钟和10分钟。

②本台其他自办节目和播出电视剧前后共2个时间段,时长分别为10分钟和15分钟。

2、白天广告时间段(13个):

①上午节目间6个时间段,1个5分钟、5个10分钟。

②下午节目间7个时间段,每个时段各10分钟。

(二)广告类型及范围:

广告类型为:图像广告和文字广告。广告范围如下:

1、本台电视剧场的冠名、鸣谢、角标。

2、文字通告、点播歌曲等其他广告形式。

3、本台《天气预报》节目内广告,由乙方与万安县气象局自行协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三、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税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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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价款: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将转让价款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①第一年度(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交清第个季度的转让款万元整,在年月日前交清第个季度的转让款万元整;在年月日前交清第年度剩余转让款万元整。

②第二年度(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交清上半年的转让款万元整,在年月日前交清第二年度剩余转让款万元整。

③第三年度(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交清上半年的转让款万元整,在年月日前交清第二年度剩余转让款万元整。

2、乙方应在每次上交转让款后的交款凭证原件三日内交甲方。

3、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税、费的支付:乙方在经营中所涉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及编辑制作设备一套,并根据乙方要求可以为其提供广告节目播音工作。乙方在承包期内,与广告经营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及检查考核等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拍摄和播出资料片、专题片、开办栏目及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由甲方收取各种费用,不计入乙方收入。《万安新闻》等专栏、专题节目内的赞助及《万安新闻》前后宣传标语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有权免费制播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和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各类形式的广告。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广告的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如甲方发现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甲方有权拒绝播放。

4、甲方因人为原因导致误播、错播广告,乙方应在发现错误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认证,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符合本合同书要求的时段内予以补播。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乙方必须持证(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乙方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由乙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自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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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接广告业务,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与广告主签订相关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其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得以万安县广播电视台的名义或记者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反以上规定万安县广播电视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提供给广告主的广告费税务发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3、乙方承接和代理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宣传导向的要求,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以“甲方有权或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为由推卸和免除其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视广告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

5、乙方所承接的广告原则上控制在转让期限内,若超过转让期限需经甲方同意,并由三方参与共同签订合同才有效。

6、乙方必须接受并播放合同期之前的余量图像广告,播放费用在乙方上交成交价款时抵减。

7、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它约定

1、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合同。中止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所交纳的20万元履约保证金。

2、如乙方违约或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履行保证金中扣缴该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3、由于停电、上级明文规定或重大宣传导向要求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广告无法播出或需在某天某个时段停播广告,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予以补偿。

4、转让期间,如遇政策、法规、体制调整、万安广播电视台频道撤销或自然灾害等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甲方可无条件解除本合同,甲方仅除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曾有违约等行为,则只退还剩余保证金)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广告播出按合同指定的时段和现有的设备、制作形式执行,如乙方提出调整播出时段要求,甲方可在不影响正常宣传效果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协商给予支持;如遇县委、县政府或台里举办重大宣传活动,广告时段应随节目变化而变化,确保广告服从节目,不能节目服从广告。

6、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应不少于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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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的3%。其中,每晚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甲方据此安排播出公益广告,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7、为保证播出安全,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经营播出的广告进行把关,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播出的广告应交本台广告审查员审核,由分管领导签播后播出(当晚播出的内容应在当天下午

4:00以前提交,否则,耽误播出由乙方自负)。

8、本次公平拍卖完成后,万安县广播电视台下一轮电视广告经营权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本轮成功竞买人(至本合同的乙方)有优先权。

9、严禁在除自办频道以外的频道切播、插播、飞播广告。

10、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签订广告合同,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完善广告档案及合同管理。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订立有关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本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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