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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度媒体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22-01-05 15:42:24 浏览量:

xxxx华南大区柳州万象城2019年度媒体合作框架协议

(网络媒体名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网络媒体资源并开展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及解释

1.1广告费:指因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

(含税)。

1.2错播或错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广告未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刊发要求进行播放或发布,包括播放平台错误、播放

内容错误、播放时间错误等。

1.3漏播或漏发:指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广告未

能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播放或发布。

第二条协议期限

合作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乙方确认,前述甲方公司,可直接按照

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送相关通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合作内容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五条广告费和付款方式

5.1本协议项下的广告费依据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无需盖章)和乙方签字及

盖章的《广告发布确认单》进行计算。

5.2结算方式:按实际产生广告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月份为4月、7

月、10月、12月;其中,2019年10月-12月份月初产生的广告投放费

用于2019年12月中旬结算,12月份中下旬产生的广告费用于2020年1

月计提结算。

5.3乙方按期发布甲方广告,向甲方提供媒体发布证明文件等相关工作成果

材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等额有效的税点为6%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和广告发布证明材料并经确认无误后于20个工

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将相应确认单所载明的广告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内。

5.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具税率为6%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的税负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甲方有权从

应付给乙方的协议款项中扣除。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

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乙方也不可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及协议约

定义务的履行。乙方应在每次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相

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

5.5除乙方另行指定外(需提供有效书面文件),该指定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5.6结算时,乙方应当将各项目、各广告发布确认单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开列

项,便于甲方财务按成本归属,将各项目实际产生的费用划拔到相应项

目。乙方同意,可由实际产生费用的甲方或其关联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款

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包括发票主体、类型等)。5.7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乙方也不可因此影响后续工作及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本协议项下发布的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

2个工作日向甲方以E-mail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方式提供,供乙方

进行撰写设计。

6.2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全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与图片稿件、

影视宣传片或网络链接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媒体

发布证明文件等相关工作成果材料(如样刊、影像记录、截屏、经甲方

盖章证明的发布样稿等),并经甲方验收书面确认无误的,方可要求甲方

支付相应的款项。

6.4如对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播或错发、漏播或漏发

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

广告发布证明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甲方提出有异议的

广告投放,甲乙双方暂不结算广告发布费用。

6.5乙方媒体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刊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版面、时段、

形式等)发布甲方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画面、文字、视频、声音等),

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安排补发或补刊登一次(即“错、漏一补一”,具体

补发、补刊时间及版面以甲方确认为准)。如果乙方拒绝补发、补刊,或

逾期30天仍不补发、补刊,乙方应按该应补发、补刊的广告价款为标准

的两倍金额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将该等费用,在按月结算时从应支

付给乙方的广告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6.6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按照协议准时付

款。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发布时间、发布数量及形式完成广告发布。

7.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编辑原创稿件。乙方在甲方资料提交后3天

内提交选题及详细书面的文案框架及标题选择,在确定框架后2天内提

供文案初稿。(撰写要求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QQ等形式的实际沟

通为准)

7.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资质或代理资质证明文件,并指派专人与甲

方进行对接。

7.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甲方广告信息的内容、形式、位置

和时间。

7.5本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报价、销售政策等更新,其有义务提前15个工

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方可与其协商新的执行价格及政策等,

否则双方应该按照更新前的价格结算。

7.6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其应在执行前,以双方认可的形式与

甲方进行确认后方能执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7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

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

正或拒绝发布该广告。

7.8乙方特此确认,乙方代表旗下各媒体平台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督促、

保证各媒体平台能严格、全面、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各相应义务及责任,

确保甲方权益能得到全面的体现,因旗下媒体平台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9乙方有义务做好旗下媒体平台对甲方及其管理下的所有项目公司的媒体

舆情监测工作,并保证不刊发与甲方相关的不实负面信息。如果乙方获

得有关甲方的投诉等问题,应该及时与甲方协调处理,同时甲方应该全

力配合。

7.10乙方对甲方认刊的广告,在刊期、版面、规格、色彩上,原则上按照甲

方的认刊要求执行,且在版面及排期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甲方广

告。

7.11同等条件下,如乙方给予其他重点客户的优惠优于、高于本协议甲方所

享有的,则乙方承诺甲方能同时享有该优惠。

7.12若发布的广告内容、策划等系由乙方提供的,乙方承诺其提供的信息内

容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与图片稿件、影视宣传片或网络链接等) 及策划

等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

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7.13乙方有义务保证旗下媒体平台提供的甲方项目信息的准确与完整,未经

甲方允许不得随意修改甲方项目信息,如项目电话、项目地址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不得单方面无故终止协议。

8.2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中要求纠正其

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七(7)日内赔偿

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

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

议。

8.3对于本协议项下的一方(下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致使

本协议另一方(下称“非违约方”)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权利请求、

诉讼、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支出,以及对任何

权利请求进行调查的费用),违约方同意对非违约方进行充分补偿。该补

偿并不影响非违约方根据法律法规就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

该等违反可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

非违约方就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关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应在本协议被取消、终止或完成后仍然有效。

8.4本协议对违约金已约定标准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约定违约

情形所适用的违约金标准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另一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

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使本协议不能履行,遭受

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通讯中断的,

则为恢复通讯之日后)48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将事件的状况通知另一

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及证明其不能履

行,需延期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按事件

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责任,

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或者采取双方均能接受的其他解决办法或补救措

施。当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消除后,遭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

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消除后的48小时内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履行本

协议。

9.2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9.3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

何一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法规(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0.2争议解决:如果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

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在此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南宁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西南宁市仲裁。

10.3仲裁裁决为终局,且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且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中

指定的一方承担。

10.4在协商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1.1任一方应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在签订或履行本协议中获得的全部信息

视为保密信息:

11.1.1本协议条款;

11.1.2与本协议有关的谈判;

11.1.3在签订、履行本协议及在谈判中获得的另一方及其子公司的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彼此间披露的一切信息、文件和数

据,除非该等数据已经公开)。

11.2双方在此同意和保证,未经本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对本协议的

任何一方而言,本条规定对其仍具有约束力。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1.2.1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披露;

11.2.2依据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

11.2.3向己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

11.2.4双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通知

12.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所要求的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及其他通

讯(以下简称“通知、通讯”)均应以中文书面方式作出,当面转交或者

通过快递服务公司邮寄。前两种方式不能送达的,发出通知的一方还可

以(但不是必须)在被送达方通讯地址所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按本

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以以下日期为送达之日:

12.1.1当面转交的通知、通讯,以当面转交之日为送达之日;

12.1.2通过快递服务公司邮寄的通知、通讯,以信件交给快递服务

公司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应被视为送达之日;

12.1.3以在报纸上公告方式送达的通知、通讯,以公告的第三(3)

日为送达之日。

12.2一切通知、通讯均应发往文首的联系人、通讯地址。当事人变更通讯地

址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因任何一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不可

用或者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该方未收到通知的,该通知应视为

已送达,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12.3双方进一步就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

法律后果明确约定如下:

12.3.1双方确认在协议发生争议时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仍为文首的通

讯地址。

12.3.2双方确认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

知、协议等所有往来文件外,还包括就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

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

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2.3.3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函

件的方式向另一方进行通知。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

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

义务。

12.3.4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文首通讯地

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

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

任何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

能被任何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

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

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双方在协议中明

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

受送达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协议中的

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2.3.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

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

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

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仅适用争议解决过程中争议解决机

关向双方送达文件,其他送达地址仍以向仲裁机构及法院提

交送达地址前的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一般性条款

13.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费用应按以下约定分担:

13.1.1双方在本协议的准备、协商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自的成

本和费用均应自行承担。

13.1.2为履行本协议,应缴纳的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双方按中

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

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1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所列举的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协议相关条款的

附件以及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其他附属协议文件,均

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有如下附件:

13.4附件1:《媒体合作方案》

13.4.1附件2:

13.5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

13.6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以下双方关于《 20**年度媒体合作框架协议-(网络媒体名称)》的签字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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