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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代理合同

时间:2022-01-05 15:43:32 浏览量:

电视广告代理合同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工商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有线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合作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甲方买断××××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新闻视点》节目前三分钟广告时段,即每天12:20;20:40;22:40;乙方节目播出时间前三分钟(星期天20:40;22:40星期一12:20除外),就双方的合作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作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万元买断乙方3分钟广告时段(经乙方确认,可有10%物品抵付)。

2、甲方为乙方指定时段的广告总代理,在业务中应非常珍视及维护乙方之社会声誉,并承担所有对外合同的法律责任。

3、甲方为乙方代理的广告业务,须遵循乙方制定的统一广告价位,折让比例超出50%须经乙方同意方可签约。

4、甲方承揽的广告必须在播出前三天交乙方摄制,在播出前一天交乙方审查并安排播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甲方承揽之广告的摄制、播出,对普通拍摄及一般广告制作收费标准为:30秒以内(不含30秒)收费元,60秒以内(含30秒)收费元,三维动画另行收费。

2、为甲方提供广告总代理委托书及甲方展开工作及拓展业各所需的文件资料。

3、乙方按照广告有关规定审查广告,凡违反有关规定乙方有权不予播出,由于乙方审查原因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甲方分六次付款给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后内一次性首次支付拾万元,余额每两小月支付一次,每次万元,每单月5日前付款。

2、甲方所有广告收费,均出据甲方发票,乙方只负责开据万元的广告代理费发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以上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乙方买断广告时段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停播甲方买断时段的所有广告,由此产生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乙方不能因甲方盈利而收回广告时段,也不能因甲方经营亏损而将广告时段卖给他人,否则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不能转手拍卖给第三方经营本广告时段,否则乙方将对甲方处以广告买断费伍拾万元的80%的罚款。

第五条其他事宜

1、双方签约后,乙方给甲方一个月时间作为启动时间,此间如有零星广告,乙方除收取广告摄制费外,播出费只收取20%,其余归甲方。

2、如因乙方节目调整战机构管理机制变动,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节目经台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变动,则广告也应服从变动。

3、本协议期满,甲方有意续约,可与乙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6.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商广告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6.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电视台;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9.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9.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4.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

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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