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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
王素斌1,朱益明1,2
(1.华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上海 200062;2.华东师范大学 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上海 200062)
摘 要: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大量的补习现象,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予以综合治理。本文以为,要充分认识这种校外培训机构课外补习的严重危害性,要以科学而正确的教育观引导社会和家长的教育选择,要以学校教育的改革与深化破解这些过度的校外补习,要以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校外机构发展,校外培训机构更要以自身能力的提升促进校外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课外补习;教育治理;学校教育
中图分类号:G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5-2232.2018.02.006
2018年初,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详细部署了专项治理行动计划。显然,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的经营活动迫在眉睫,开展跨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十分重要。要真正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必须以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为基础,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不仅要改变当前校外培训机构的不正确行为,更要建设一个从根本上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的社会系统环境,将校外培训机构也建设成为社会发展、教育发展和个体发展的重要场所之一。
一、审视校外培训机构课外补习的危害性
从理论上说,校外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种力量。但是,
在当前商业化驱动下,我国一些地方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众多面向中小学生应试导向的课外补习,由此而产生了学生负担过重、家庭增添经济负担、学校教育受到冲击等现象与问题。所以,《通知》提出专项治理行动计划,显然是必要的。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还必须深刻认识这些现象与问题的危害性。
1.当前校外培训机构课外补习违背了国家教育政策要求
校外教育与培训机构是整个社会教育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中小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从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来看,校外教育与培训机构还需要不断发展。与学校机构一样,这些校外教育机构都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
收稿日期:2018-01-31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系列课题“研究阐释十九大精神”之“建设社会主义教育强国研究”(项目号:2018XAA02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素斌,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 朱益明,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育学部教授。通讯作者:
朱益明,E-mail:ymzhu@dedu.ecnu.edu.cn
Journal of Schooling Studies
第15卷 第2期
2018年4月
Vol. 15, No. 2
Ap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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