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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

时间:2022-04-20 08:40:10 浏览量:

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老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租赁合同。一、甲方将下列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原表格)二、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土地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租赁土地的用途租赁土地用于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约定方式获得土地租赁收益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要求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未按约定要求经营土地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的土地,并在不影响第三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期满后保证耕地质量的前提下,对租赁土地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青苗补偿及自建附着物相应补偿的权利;
3.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维护农田基础建设,保护土地,不得从事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
未以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租赁的土地进行再转租。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价款。5.土地租赁期满,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一)乙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租赁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前两年租赁费不变,第三年在竞标价的基础上,每亩每年递增100元并交清当年租赁费,最高额年租赁费不超过1200元/亩/年。(二)租赁价款支付时间前二年的租赁费按竞标价一次付清,共计元整(元整),第三年开始乙方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租赁费。(三)租赁期内,形成规模经营的国家补贴每亩60元归乙方所有。六、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所租赁土地的,双方应服从国家和集体需要提前终止合同。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解决方式。3.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如乙方丧失经营能力等特殊情况,致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严重困难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租赁期间,甲方如出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收回其租赁的土地,该合同自然终止。合同自然终止后,乙方所支付的以后年度的租赁价款由甲方负责退回,村民委员会不负赔偿责任。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租赁费1‰的违约金。2.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3.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协商确定。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协调;
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间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再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老城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一份(副本)。十、补充约定甲方(签章):住址:甲方身份证号:乙方(签章):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鉴证机关公章)鉴证人:(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合计:二、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土地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租赁土地的用途租赁土地用于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约定方式获得土地租赁收益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农业用途,并要求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乙方未按约定要求经营土地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的土地,并在不影响第三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期满后保证耕地质量的前提下,对租赁土地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青苗补偿及自建附着物相应补偿的权利;
3.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维护农田基础建设,保护土地,不得从事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
未以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租赁的土地进行再转租。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价款。5.土地租赁期满,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一)乙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租赁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前两年租赁费不变,第三年在竞标价的基础上,每亩每年递增100元并交清当年租赁费,最高额年租赁费不超过1200元/亩/年。(二)租赁价款支付时间前二年的租赁费按竞标价一次付清,共计元整(元整),第三年开始乙方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租赁费。(三)租赁期内,形成规模经营的国家补贴每亩60元归乙方所有。六、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所租赁土地的,双方应服从国家和集体需要提前终止合同。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解决方式。3.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如乙方丧失经营能力等特殊情况,致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严重困难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租赁期间,甲方如出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收回其租赁的土地,该合同自然终止。合同自然终止后,乙方所支付的以后年度的租赁价款由甲方负责退回,村民委员会不负赔偿责任。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偿付租赁费1‰的违约金。2.租赁期间,甲方(或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3.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协商确定。八、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协调;
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间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租赁合同到期后,如再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老城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一份(副本)。十、补充约定甲方(签章):住址:甲方身份证号:乙方(签章):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鉴证机关公章)鉴证人:(签章)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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