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钱途文档网 > 作文范文 >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02 14:50:02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利于各单位更好履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按规定权限审批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研究建立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本部门专用设备的配置标准;
审核本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信息系统、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财政局委托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对集中办公区域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各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根据四川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各单位需报区财政局审批。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临时成立的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负责按照优先调剂、再次租赁、最后新购的原则进行配备。在临时机构撤销、大型活动结束后,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回收;
无法回收的物资,需按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关的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处置权限及程序,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资产原值在3万及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处置;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资产原值在1万以上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处置;

资产原值在3万以上,30万及以下的,由各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资产原值在30万以上的,由各单位先向区财政局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处置,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土地、车辆,无论价值大小,均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处置。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五章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产权登记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按规定向区国资中心申报,区国资中心审核后出具产权确认文件,该文件即作为单位相关产权确立的凭据。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区国资中心申报。

第六章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移交区国资中心统一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可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等经营性活动,从而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实物资产,包括各单位闲置或自行经营的办公用房、住房、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二十四条全区实行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制度,各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区国资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因职能调整、办公地点变更等,导致非经营性资产闲置的,应及时移交区国资中心作为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
各单位经营性资产需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中心依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充市顺庆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南顺府办发﹝2010﹞7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访问: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