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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探析

时间:2022-05-12 19:45:01 浏览量:

【内容摘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是乡村民众治理实践经验总结和国家顶层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文化和经验的传承和反思。我们应当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从而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自治;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209-02

作者简介:张怡婷(1986-),女,汉族,本科,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与刑事诉讼;耿祎辉(1980-),女,汉族,本科,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与法律方法。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们要“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2013年浙江省桐乡市率先探索实施现代意义“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实践以来,2017党的十九大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乡村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而我们有必要对作为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主要方式和手段的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展开一定的分析,从而为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和挑战提供一些思路。

一、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及内涵

首先,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的体现。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理念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的具体实践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基层社会从管理到治理,从治民到民治的理念的转变。乡村社会治理的三治融合的治理理念是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尊重地域差异和民众诉求,尊重民众的首创性,充分的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从其目标上看,三治融合的治理理念的最终目标在于有效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满足民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次,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是自下而上的乡村民众治理实践经验总结和自上而下的国家顶层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探索是乡村民众积极的开展自我改革、自我超越、大力发展合作治理、共同治理,努力探索自主治理机制的结果。2013年桐乡市为了解决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拆迁以及社会发展矛盾突出的问题,从而试点在原有的法治基础上提出三治合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此后桐乡市三治合一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经过提炼和推广,成为当前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断的深化和充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的论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通过了《决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指南和基本遵循。

最后,自治、法治和德治治理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文化和经验的传承及反思。其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基层自治的传统。中国古代自郡县制以来,政权往往只设在县级,因而农村基层社会长期存在着“乡绅自治”的治理格局。以熟人社会、宗族自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自治方式虽然和现代流动性社会和半熟人社会之间的社会自治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现代乡村社会自治仍然需要充分发挥新乡贤等在乡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其二,我国古代的虽然也有依法而治的说法,但其主要是为了保障皇帝的专制权力的,其和现代意义的法治含义完全不同。我们现代的法治建设正是在反思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的基础上而展开的。其三,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德治也传承了我们的德治基因,积极发挥伦理道德在形成乡村社会治理秩序和规范个人行为方面的作用。

二、自治、法治、德治之间的关系及其实现方式

关于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论述。通过对学者们论述的分析,本文认为,我们应当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支撑。

以自治为基础就是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需要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来具体的落实,同时德治和法治也是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自治来展开的。要落实乡村自治首先要明确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界限,明确村民可以自治的领域,从而改变原有的村委会职责不明确使得由于权责严重不一致而产生的村委会不堪重负的情形。我们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逐条梳理明确村委会的治理职责,从而提升其治理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其次,对于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而言,常常会出现民众过多地关注民主选举,而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却缺乏有效的方式。因而我们应当转变这一局面,积极努力的推进基层群众深入全面的参与基层社治理的实践,同时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等的水平。

乡村社会治理中还应当积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要发挥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应当完善涉农领域的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的立法是实现法治保障功能的前提,我们应当立足新时代农村发展的新需求,对于那些涉及保护农民权益、农业生产问题、农村社会矛盾问题等领域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此外,我们还应当积极改革基层执法工作,强化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督等,从而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文明执法水平。其次,还应当强化乡村司法工作,发挥其保障作用。强化司法便民工作,减少民众的诉讼负累。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等依法展開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农村黑恶势力、侵占农用耕地以及农村集体财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妥善处理涉农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化。最后,应当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强化乡村法治宣传工作。完善乡村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服务站等的建设,打造一站式的服务窗口,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德治的支撑。我国传统社会十分重视道德在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引领、规范、引导作用,在广大农村大力推广道德教化、礼治秩序,从而追求社会的“无讼”。新时代,我们仍然要强调道德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一方面,我们应当传承传统乡村的优秀文化,大力弘扬乡村美德和优良家风。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从而有效地针对婚丧嫁娶的铺张浪费、不注意维护村容村貌、不积极主动承担养老责任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制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乡贤参事会等,吸纳本地区具有榜样性的新乡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其在乡村社会中的决策咨询、弘扬优秀传统道德,促进和谐乡村邻里关系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自治、法治、德治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采取任何单一的方式都无法有效实现乡村社会的良好治理,三治融合的治理方式的质量和水平要高于单一治理或两两组合的治理方式。同时三者的结合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和方式,需要和基层实践需求相结合,否则只追求单一的善治模式可能会造成水土不服的情形,从而无法有效发挥出三治融合的优势。这就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各地基于自身的实际需求积极地展开探索,从而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治理组合强度,如在更加需要德治的地区着重强化道德宣传,在更需要法治的地区深入完善法治保障等。我们没有必要追求最佳的善治,而是应当努力建构最符合本地需求的最适宜的三治融合的治理方式,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胡洪彬.乡镇社会治理中的“混合模式”:突破与局限—来自浙江桐乡的“三治合一”案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7(12).

[2]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j].学术月刊,2018(12).

[3]王文玉.乡村社会守法主义观念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路径分析[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9(3).

[4]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j].社会科学研究,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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