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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存在的问题7篇

时间:2023-04-30 14:40:04 浏览量:

篇一:拆迁存在的问题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的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或开发商在开展城市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将农村土地征收并拆迁其中的房屋或建筑,以便建设城市或新的房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往往会收到政府或开发商的补偿,补偿金额由政府或开发商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制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征地拆迁补偿的不公也随之显现。

  一、补偿不足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是当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政府或开发商常常只按照市场价值或土地的地价来计算补偿费用,而不足以覆盖居民的实际损失和费用,尤其是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在发展中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导致居民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建议:

  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市场价值和土地等因素进行评估,将补偿标准及时更新。同时,政府应该确保补偿费用足以覆盖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二、评估不公

  征地拆迁评估不公也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政府或开发商通常会选用合作伙伴,而合作伙伴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往往存在问题,比如自行选择评估点,未考虑周边房屋的影响等,导致居民无法得到公正的评估结果和补偿款项。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评估的监管,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另外,政府应当为农民提供自己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便及时解决评估不公的问题。

  三、信息不透明

  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难以了解到他们的权益和利益。政府或开发商往往不及时向农民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也不充分或透明地向民众公开针对特定案例作出的合法的判决或法律解释,这使得农民难以申诉或解决自己的问题。

  政府应该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充分向农民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公开法律解释和判决,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

  四、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几个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往往会采取强制拆迁的手段,将农民强行驱逐到他们不知道去哪里的地方,导致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政府应该加强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监管,明确与约束他们的行为,特别是在强制拆迁的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政府应该制定有效的保障和赔偿机制,以确保农民的权益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着很多问题。唯有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明确规章制度,并确保市场规则下各利益方能够平等借助公正平等的法律环境,才能实现征地拆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篇二:拆迁存在的问题

  

  铁路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浅析

  铁路建设对于国家交通运输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涉及到政府、企业、居民及相关利益方等各方,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主要从法律、政策、社会和环境等多个角度来分析铁路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

  1、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尽管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但针对铁路征地拆迁而言,还缺乏一部完备的法律规范,针对铁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制定明确的规则。

  2、法律权益难以维护:一些征拆土地的居民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导致往往在征迁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而政府、铁路企业等强势方则拥有更加充分的法律资源和优势,容易形成合法化征用土地的局面,导致民意滋生不满情绪。

  3、司法执行难度大:在面对拒绝征收的居民时,政府和企业往往需要依法起诉,但司法执行过程中存在财产保全、判决强制执行等复杂性,同时执行的成本也比预期的更加高昂,不能通过单纯的司法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政策问题

  1、政策不够精细:当前征地拆迁政策缺少区分化管理,很多时候一个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况,而忽略了不同地域、不同居民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比如,当地农户将土地视作继承和传统生计的基础,而政策却更加关注土地保有量和合理利用等问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矛盾。

  2、政策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居民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无法改善生活,这对居民来说是一种打击,同时,这也导致了对政策不信任心理的出现,引发社会问题。

  3、地方政府干预过多:一些地方政府在征迁过程中会以保护地方利益为名实行干预,导致了居民利益得不到很好贯彻。同时,地方政府还可能采取过晚、过轻的方式,导致一些征收强度和补偿标准问题存在监管空白。

  三、社会问题

  1、信息不透明: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居民对征收的目的、手续、标准等缺乏了解,更无法进行有力的维权。同时,征地拆迁的规划信息难以被居民获取,不能够有效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

  2、安置问题:针对征迁后,居民的安置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安置地可能离原居住地较远,对生活构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居民被安置后,是否得到了及时的补偿、住房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也摆在面前。

  3、社会影响:在征拆过程中,很多历史文化与传统生活方式得到了破坏,这会影响当地居民的文化根基和精神生活。同时,一些征迁居民的社会身份较低,对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也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照顾。

  四、环境问题

  1、生态环境破坏:铁路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了大量的耕地、林地和湿地的破坏,对环境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很多地方的铁路设计也存在问题,没有考虑到当地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导致了灾害性问题的出现。

  2、生态补偿问题:在一些铁路征地拆迁的历史中,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生态补偿的问题,导致一些海拔较高,生态价值明显的土地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和保护。

  3、源头治理不足:针对铁路征地拆迁的环保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是需从源头治理出发,避免环保问题发生。但现实情况为,在一些地方征迁情况的次序没有充分的规定,对环保影响的要求也不充分,导致了环保问题发生。

  总之,铁路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尽管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用于引导这一活动,但在执行中仍面临多方利益平衡、社会化治理与公共参与等问题。有效解决铁路征地拆迁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同时也需要合理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公开透明程度,以创造一个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篇三:拆迁存在的问题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

  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

  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

  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

  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

  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

  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

  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

  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

  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

  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

  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

  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

  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

  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

  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

  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

  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

  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

  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

  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

  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

  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

  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

  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

  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

  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

  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

  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

  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

  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

  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

  会矛盾。

  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

  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

  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

  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

  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很

  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

  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

  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

  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篇四:拆迁存在的问题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史小璐摘

  要:在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下,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在维持城市稳定方面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为实现拆迁安置工作的更好开展,各地政府进行了很多像“先建后拆”“边建边拆”等有益尝试,这种种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拆迁安置问题,但是这种缓解似乎有些“治标不治本”,因而,我们就应该根据现阶段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过程中尚存的问题,积极探寻更好管理拆迁安置房的方法。关键词:拆迁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管理问题;安置房建设管理措施一、建设管理中的拆迁安置房问题第一,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质量进度问题,由于很多责任部门在面对拆迁安置问题时常会出现“重拆不重安”的问题,于是其在拆迁的时候尚能面面俱到,一到安置房建设时就“撂挑子”没有将责任主体工作做到位,而一些开发商又为了多得利益就更不会重视拆迁安置房的质量问题,这不仅很容易增加拆迁房的后续维修麻烦,而且容易降低住户居住舒适度,使住户提及安置房就“怨声载道”。同时,在进行拆迁安置房设计时,为节省时间和精力,开发商多不会考虑房间的通风和采光需求,他们所设计的户型既单一又不合理,远达不到住户的需求,加上拆迁安置房的建筑进度相对滞后,在等待安置的时间段内,住户只能在外租房,来来回回的搬家不仅会增加拆迁时的租房补贴费用,还会浪费人力和物力。第二,拆迁安置房运用时的物业管理问题,很多拆迁安置居民并没有正确认识到物业的价值,其常会因不想出物业费等种种原因而出现不支持物业工作等情况,居民的不支持和不理解很容易降低物业的工作热情,于是一些物业成员在小区绿化、保洁、安全防护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做到位,而这又会增加拆迁安置户对物业的排斥心理,这种恶性循环的物业管理问题不仅不利于建立拆迁安置小区中的居民互助机制,而且不利于小区内生活居民化、文化丰富化的实现。第三,拆迁安置房的基础配套不达标,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建筑设计工作时,负责部门存在前瞻性不足等问题,像很多拆迁工作就并未考虑到周围的环境,加上大多数拆迁安置房的位置又过偏,周围的交通、生活等相关配套设施也都不够完善,这些问题也将严重制约着拆迁安置户的生活幸福感和满足感。二、拆迁安置房中的管理问题对策(一)提高住房质量拆迁安置问题属于基本民生问题的一种,在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该加大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以此为拆迁安置户提供舒适、安全、优质的住房环境。在这一方面,首先,拆迁负责部门应该加大对拆迁安置的重视程度,以调查、走访等方式询问拆迁安置户对拆迁安置房的建议及期望,并将人群的要求与拆迁安置建筑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尽力满足人群对住房的需求,在拆迁安置房建设前,相关部门还可通过招标的方法,以竞争的方式选出最佳开发商,并设立相关监理部门,以此确保工程的保质高效开展;其次,拆迁负责部门还应鼓励住户发现建筑问题,认真对待住户投诉,并及时对住户发言做出答复,尤其是在住户入住以后,也应该做好住宅质量与环境的长期监管,以此确保住户能在拆迁安置房里住得长久,住得舒心;最后,在工程进度方面,建筑施工前各相关部门就应该和开发商沟通好交房日期,并在建筑中及时监督催促,为避免群众因长期等待而产生焦急情绪,我们还可利用公众号、布告栏等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及时的公布,以此让群众能够真的心中有数。(二)优化物业管理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前,我们必须与住户进行及时、全面的协商沟通,在沟通中应讲清物业的职责及其在小区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像其可以确保小区生活的安全、可以做好小区公共卫生的保洁、可以做好对小区内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援助、可以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以此在让住户理解物业价值的同时,能够配合好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在进行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时,各物业部门应该:第一,完善社区医疗服务点,拆迁安置小区中的老年居民较多,在他们的生活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健康问题,然而很多老年居民的腿脚又不特别便利,针对此,我们就可以在社区里建立医疗卫生点,实现住户“小病不出社区”;第二,打造老年活动中心,很多农村老年人在以往的生活中常爱“扎堆”,因此,在拆迁安置小区里,我们也可以根据社区老年人的爱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让小区里的老人能够真切的享受到优质的文娱活动;第三,做好细节服务工作,物业应该想住户之所想,因此,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工作时就应该从细节入手,以细致入微的关怀提升住户温馨的居住感受,像对于小区内的伤残人士等,物业就可以派人定期上门探视等。(三)完善设计工作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建筑设计工作时,我们不应该拘束于某一个框架,而是应该跳出来,从多个因素综合考虑,设计出更符合住户需求的安置房型。像有的家庭里住在安置房的只有老人,太大的房间不仅会显得空荡,而且会加大物业、取暖等费用,因此对这类用户我们就可以设计一些小面积户型;再像有的家庭对卧室采光的要求较高,对于这类诉求,我们也可以通过户型的合理朝向安排,提高卧室采光度等。当然,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工作也不仅仅局限于室内,也就是说,我们还应该做好安置房社区的设计,在这一方面,如我们可以在小区里建立一些像滑梯、秋千等幼儿娱乐设施,在物业中心设置业主图书馆与学生自习室等,以此利用完善且符合各类人群需求的配套设施,切实做到对民生的关注,提升住户对拆迁安置房的满意度。三、结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人们在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在开展拆迁工作,其中,众多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及管理为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与对问题对策的探究,我们的拆迁安置工作一定会得到更顺利的开展。作者简介:史小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淳溪街道办事处。—100—

篇五:拆迁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种改变城市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在拆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稳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维系和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一、经济利益冲突

  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利益冲突,其中各方政府机构、地方企业、施工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可能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利益,导致悬而未决、对立和矛盾冲突,因此实施拆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影响生态环境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环境的危害,从而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和社会上的不安,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社会维系

  征拆过程中,存在社会维系问题也会引发不稳定性。例如,拆迁会迫使部分居民搬迁,原来的家园被拆除,居民会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冲击,出现情绪抑郁、失去信任感等心理需要,进而引发社会上的冲突等不稳定现象。

  四、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征拆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如果技术支持不足,设备不先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将影响拆迁的效率,进而引发拆迁过程中的拖延。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一、调整拆迁政策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完善拆迁政策,既要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又要考虑全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双方的平等和公平。拆迁价格需定期调整,以便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拆迁效率

  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要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采用新型进行拆迁,才能把拆迁过程完成得更加快捷、高效。

  三、考虑社会影响

  拆迁过程中要及时考虑社会影响,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居民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给予保障,以便缓解居民的心理冲击,不因拆迁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生态保护

  征拆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例如增设排污口、排放尾气等。

  以上是围绕征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及其对应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改善征拆过程中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以下是近年来关于征地拆迁所取得的数据和分析:

  一、全国社会不稳定问题日益凸显

  根据2018年国家社会发展报告,2014-2017年期间,全国社会问题的发生率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社会矛盾冲突处理率也有所降低。其中,拆迁行为不合理,经济利益冲突等社会矛盾问题的数量明显增加。

  二、财政投入引发的社会冲突日益凸显

  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数据,2011-2017年期间,中央政府对拆迁行为的投入增加了超过3倍,而拆迁所引发的冲突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三、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政府投入的资金往往只能满足部分居民的利益,而其他居民可能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从而引发社会冲突矛盾。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一方面能够有效促进城市发展,另一方面也诱发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问题,该问题必须及时有效解决,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定。通过前文所介绍的案例,可以总结出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性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拆迁政策不健全造成的社会冲突,即拆迁行为给被拆迁人员带来的不便,以及由于价格的不公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冲突。

  二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拖延,即拆迁效率低下,影响拆迁的进度,耽误城市发展。

  三是社会影响的不充分考虑,如缺乏对居民的沟通,无法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居民心理痛苦,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上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来有效解决,以避免因拆迁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问题。首先,要完善拆迁政策,保障拆迁双方的公平;其次,要提高拆迁效率,推动拆迁进度;第三,要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尽量吸收当地居民的意见,并充分保障他们的利益;最后,要加强生态保护,避免拆迁引发的生态破坏。

  总之,征地拆迁是一项必要的城市发展行为,但同时也会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种问题,社会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拆迁政策,提高拆迁效率,加强沟通与保障,加强生态保护,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定。

篇六:拆迁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由于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经常会有征地拆迁,那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解析?下征地拆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欢迎?家阅读。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1、征地拆迁?作实施主体不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第四?七条

  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严格按照这?规定实施的很少,?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业园,也有的叫?持什么建设项?指挥部,?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级政府直接将某?个建设项?的征地拆迁?作委托乡镇?级?民政府实施,?地?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征??地公告不规范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征??地公告分为两种,?是征??地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国?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地公告,该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被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上地才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第?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位置、地类、?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的数量;(?)?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付?式;(五)农业?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公告的很少。有的?项?未进?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只公告了?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地?案批准?件时即发出征??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严重的后果。依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未依法进?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续。3、不告知听证权《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第?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案进?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

  此,征??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其他?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听证的民主权利。4、调查?作不细致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逐项进?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作量?、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作?员具有较?的专业素质,耐?细致的?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作中,?作?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作差错较多:?是遗漏项?,?乎每?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还不少。?是适?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较,如果标准算?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补偿标准随意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些。四是?作责任?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细致的思想?作,导致拆迁户产?抵触情绪。5、补偿、安置不到位《?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应当?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3个?内全额?付。”在现实征拆?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篇七:拆迁存在的问题

  

  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拆迁工作的因素: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楼层、交房期限、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2、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迁房的选址、栋号、单元排序、楼层(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价格、户型图、交房期限、质量描述等内容。

  二、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时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2、平房调换楼房的原则上为楼房一层。折算后建筑面积(协议面积)大于所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退补偿费。经折算后的总面积(协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楼房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拆迁部2011.7.9第二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2009年两会申论热点剖析之一”——“现行征地制度的改革”

  问题背景:现行征地制度使我国土地管理成为手续繁琐、成本居高不下的管理,造成目前征地中矛盾多、批地中关注多、供地中关系多、用地中问题多,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风险。这种状况如不能尽快改变,必将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今年的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就指出了目前土地征用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征地范围无限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势头难遏制。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全国耕地净减少630万亩,其中70%以上为非农建设占用。二是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三是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四是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五是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对于这五个问题,戴斌老师尝试从申论对策的角度,希望给以前上过老师课程的同学做一个热点延展,从而给大家一些写作的思路:

  (1)征地范围无限制。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对于这个点,我们首先要延伸到目前的国策——“保护耕地”。因为大部分的征地如果是不合理的,其中一个环节就是占用了耕地。我们的09年国考,刚刚考了“粮价”调控问题。说明目前农业的发展问题是关注的焦点,我们国家人口那么多,如何解决好“口粮”问题,是关乎社会稳定的。

  (2)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涵盖地方政府、农民和用地者三方的利益机制。同时要保障好利益分配的透明度问题。

  (3)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是三个角度,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4)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主要是对于一些当地政府或集体组织违法用地问题的总结,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加强监督,尤其是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避免“山高皇帝远”的现象,同时加强好素质教育,因为很多时候,违法者甚至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5)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其实有一个办法就是让社会力量介入,但监管起来又会很难。呵呵,坦然这个角度,戴斌老师也没有什么对策了。因为“征地”是很重要的,是不能“业务外包”的,但如果政府来做,成本问题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两难啊!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即征地范围无限制——占用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即征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矛盾)

  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

  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

  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即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

  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策: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

  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对策:完善地方性立法,使之与上级法律法规衔接;合理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法律实施。)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

  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

  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在子女就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

  的事情。我们作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

  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

  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

  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

  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加强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强素质教育。)

  第三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

  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大量占用耕地。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规定不够衔接。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

  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

  第四篇:拆迁问题

  最新申论热点——关于拆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

  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

  源过量消耗

  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

  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

  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

  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

  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

  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

  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

  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

  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

  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

  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

  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

  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

  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

  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

  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

  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

  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其一

  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

  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

  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

  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

  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

  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

  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

  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

  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

  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

  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

  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

  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第五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精选)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

  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

  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4、资金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如城际铁路在实施过程中签订65户协议后因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暂停。随着物价在不断上涨等原因,村民有意见、拆迁户不能够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误会。任凭工作人员如何解释,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协议,重新签订。

  二、处理建议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优化政策,统一标准。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文件政策,应更具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要调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细化的要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

  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同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接轨。

  完善公益性的补偿标准,明确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应有财政给予足额补偿,不应损害群众利益;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潜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减少社会矛盾。对需要拆迁的农房,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格,或者对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式的补偿。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让拆迁对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证他们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业保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

  机

  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

  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等。

  4、落实资金到位。

  资金能否到位是确保征收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很多项目由于资金未到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这样不仅仅影响了拆迁户的利益,也增加了拆迁的难度,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督促项目资金顺利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加以监管,以保障征拆工作平稳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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