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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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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一24一部委动态怕卜皿匕国有资了卜了卜(国务院第92权登梢之号令)瀚裹一叔卜一舔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内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第+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09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部委动态一2一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一一要求加一强对…罪把的文沁职灭教育一-和技能络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号精神,为继续办好监狱来统的特殊学校,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向社会输送遵纪宁法、有文化、有知识、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发出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对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出要求。一、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的规定,各一项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地及有关部门和监狱系统的各级领导必须高度工程。根据《监狱法》关于“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工作。监狱所在地的教育和劳事项。的;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权登记表的。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按照规定申请补领。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产权状况。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1992年5月n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口(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1996年1月25日)(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

篇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九)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

  置批复文件;

  (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单位的清算报告;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六)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

  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

  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评估以及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以及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还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十)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审定合格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并依据审定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填报产权登记表的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已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的资产用于投资或产权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予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后三十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经营收益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情况;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年度检查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1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涉及资产管理的财政审批事项。

  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代替产权登记。

  第四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各类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是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12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和《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如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因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改变导致管理级次发生变更的,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按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

  13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本办法中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境外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业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部分事项,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

  第六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8/t20120814_675277.html

  14

篇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

  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

  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

  (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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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

  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

  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

  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

  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

  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

  于投资或进行产权

  (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七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

  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在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

  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

  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九条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

  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

  (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

  (国

  有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

  (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

  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地

  (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或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

  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所属的各类企业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经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

  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

  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

  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

  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

  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

  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

  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

  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

  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日内,向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

  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

  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

  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

  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

  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

  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

  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

  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

  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

  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及上

  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

  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

  司。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

  业。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

  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

  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

  3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

  记。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

  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

  日起

  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

  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

  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

  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

  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

  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

  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

  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

  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

  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

  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

  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

  起

  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原产

  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

  60日内由企业破产

  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

  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

  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

  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

  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

  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

  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

  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

  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

  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

  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

  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

  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

  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

  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

  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

  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

  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

  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

  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

  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

  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

  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

  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

  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

  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

  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八章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

  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

  公司

  (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

  企

  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产权登

  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

  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并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

  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正本和副本。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3日内通知登记申

  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

  《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

  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

  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产权缍ㄇ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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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延续暂

  缓登记。

  第四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或不

  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

  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二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

  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九章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确定各类产权登

  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十四条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

  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

  领。

  第四十五条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

  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

  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

  记档案。

  第四十七条企业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

  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

  关。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

  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

  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

  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

  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

  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

  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

  (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

  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

  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核准并加盖公章以

  《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

  《决定

  书》)的形式通知受处罚企业。

  需要罚款的,同时向指定缴款银行签发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

  一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

  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

  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利

  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队保留企业的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参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资产发

  [1996]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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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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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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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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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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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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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产权界定工作程序: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11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二、资产评估的范围: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

  111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12(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四、其他特别规定

  113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一、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114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115(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6

篇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矛,.沪甲灿、饭登记。要内容::门卜.(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J位情企业国有对雳君资产产权登窟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声门口口912号令版发)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目有资产产权登记骨展,健全国有资产墓抽管理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子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农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几产权登记。一第四条企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健或者发生产权刘蛤的可以申请。衡坡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奄玻办理产权登记翻下卜内将产权界定清健、产权刘纷处理完毕并及付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苦理邵门根据工作禽勺..,妥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郑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偷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邵门办双占有产权占有产权登记的主妥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领及法定代衣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kJ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邵门规定的其他本项国有资产管理那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足企亚的资。信证明文件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况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0S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kJ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管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苦理娜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花的。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钻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枚依法橄杭或者被依法宜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邵产权或者企kJ被tAj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坦那门。规定的共他情形的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缤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文有关文件凭证报衣等续报的内容或者提文的丈件、、凭证报衣等不将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例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布门提文时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管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花;(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给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睛况;(、三)国有资产增盛变动情况;(四)国务院国有资产苦理布门规定的共他辛项。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例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过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效坏的。应当按照规定中请补翎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苍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杳国有资产产权状况第十四条企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郑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欲并提请政府有关布门对企业领导人资和1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险瞒真实情况、未如尖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伪速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那门工作人员在办双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均私仲共激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军队企业的团有资产产权登记苦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教军总后勤那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李照本办法喇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苦理苟、时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n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骨理试行办法》同时皮止。47。

篇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篇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分析

  齐全、内容完整,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事由发生。防范风险是企业首要的,基本的任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凭借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对公司登记涉及的各种活动,提供正确的经营管理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建立起企业工商登记工作相关的风险防范体系,从而避免和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分析”,论文网论文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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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执行力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摘要:

  文章论述了有关执行力的内容、实施的途径和方法等,并阐明了只有拥有强大执行力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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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论文网我为你提供企业研究论文:

  浅谈执行力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摘要:

  文章论述了有关执行力的内容、实施的途径和方法等,并阐明了只有拥有强大执行力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执行力;企业;应用;实践效果

  一、前言

  自从台湾某知名培训人士的《赢在执行》一书在中国大陆畅销后,关于执行力的讨论在大江南北就开始越演越烈。无论是企业咨询方面的培训大师,还是众多企业的高管人员,均热衷于讨论执行力,执行力也成为了当今企业管理的最热门话题之一。笔者借此东风,结合自身在电力施工企业多年的管理经历,对执行力也做些探讨。

  所谓执行力,通常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贯彻经营者战略思路、方针政策和方案计划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秩序里,执行力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不管一个企业面对的商业环境多么好,其战略多么正确,只要企业的执行力不到位,则其绩效是不可能达到战略预期的。按照拉里

  博西迪和拉姆

  查兰在《执行》一书中的说法,假如企业的执行力有问题,则该企业的战略本身就不能被认为十分正确。因此,分析为什么要提高企业执行力,如何才能提高企业执行力,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执行力现状分析

  对于上级或者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为什么有的企业能够不折不扣地完成,而有的单位却总是走样?同是500万的经营考核指标,相同管理层级的项目部最后的结算却相差甚远;具体到单位的每一项工作,有的员工能够完成得很出色,而有的员工却迟迟得不到落实。究其原因,不外乎外在和内在两种因素。外在因素主要指上级或企业制定的制度、规章,下达的经营目标、管理职责存在较大漏洞,甚至不切实际。内在因素则主要表现在企业员工对各项具体任务的反馈。

  目标谋划不切实际

  美国吉姆

  柯林斯着的《从优秀到卓越》一书中提出

  企业是可以连续做的更好的,但需要有连续的更高目标来指引

  只要采纳并认真贯彻执行,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能极大地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甚至可能成为卓越公司。

  持久卓越的公司在恪守它们的核心价值观和核心目标的同时,不断转换商业策略和运营方式以适应这个变幻莫测的世界。而我们很多企业,包括笔者所在的单位在制定大政方针时,很多会顺应上级领导的要求,或者随大流,做出与企业自身能力不适应的决策。

  执行者角色扮演有偏差

  决策者的身份就是定目标、定制度等,而执行者就是需要把目标分化和考核下去,使下属按既定目标和流程去完成。一般大型的企业都会编制岗位说明书,并进行比较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而岗位说明书只能说明一个点,说明该干什么事情,但关键还是人的态度和认知,否则将变成责任相互推卸的依据。但是态度及员工认知变化在表象上又很难界定,所以导致最终的绩效考核产生较大的结果误差。

  管理执行流程出现问题

  流程是各项任务的制定到执行的纽带与桥梁,起着目标确认与任务导航的作用。当工作流程不科学,没有合适的目标和计划,没有资源共享配置等情况出现时,执行者能力不足问题影响了执行力度,不是合适的人在做合适的事情,执行便出现偏差或无法实现。执行者主观能动性不强,绩效不明显,执行过程出现相互推卸责任或不跟踪所执行的任务。

  三、提高执行力管理的途径

  执行是人员、战略和运营的协调和统一。拉里

  博西迪和拉姆

  查兰在《执行》一书中讲到,执行有三个核心流程:

  一是人员流程,旨在战略和运营之间建立联系;二是战略流程,是要将人员与运营结合起来;三是运营流程,就是在战略和人员之间建立联系。执行不是简单的做事情,是一整套具体的行为和技术,人员、战略和商业运营三者之间,需要被综合而不是各自独立地加以考虑。

  建立员工认可的企业文化

  企业经营就是对外经营客户,对内经营员工,企业文化更多的是解决员工思想方面的问题。按照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5个层次,即人的需求是逐级上升的。企业文化就应当为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企业应当解决员工的思想,为他们描绘美好的愿景,教育他们热爱自己的工作,让他们认为这个事情很有意义,使他们每天都想到这个事情,并自觉自愿地表现出来。只有满足了企业不同需求层次员工的需要,企业文化才会被员工认可。才能保证员工即使在非常艰苦的环境,也可以按照企业制定的要求一步步落实完成,达成预期目标。

  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目标

  企业的战略和目标是企业面对激烈的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总体谋划,是企业愿景的总体体现,为企业生存发展指明了方向。企业目标是企业发展远景明晰化的结果,一个优秀的企业,执行力强的企业,需要明确的能够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实现的战略和目标,同时这个战略和目标还应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企业目标应具有具体性、决定性、连续性、集中性和激励性。细节决定成败,所以建立的目标必须经过精心设计,把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等各细节表格化。在表格中可同时把员工的责任规定下来,把考核内容也可添加进去,使员工能尽职的努力的完成任务。在这个环节要避免在下达任务时是豪言壮语,在完成不了的时候是胡言乱语。领导者需要按事前策划-定立计划书-责任分工-实施-检查-反馈纠正等阶段进行,做到凡事必有人负责,凡事要追踪到底,凡事要举一反三。

  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根据管理需要,设定了管理科室、施工项目、技术班组等不同的层级,虽然相比其他单位,管理层级已相对较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沟通难题。我们的许多项目经理包括基层领导,布置完任务就开始谋划宏伟蓝图,但在施工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影响任务的完成,执行力当然就大打折扣。

  因此,企业要建立主动汇报制度。企业员工与直接主管之间是接受任务或工作与下达任务或安排工作的关系,他们之间沟通是否有效,涉及到双方的态度,主要是上级的态度,信息是否准确和被下级理解接受,这两个因素均影响执行,但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建立有效沟通的制度,规定上级下达任务应有明确的内容、标准、完成时间等。由于每个企业始终有部分员工,对企业的规定及操作规程并不是非常了解,这就需要我们企业用沟通制度来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培训当然是其中一个好方法,另外公司还应定期召开沟通会议,比如项目与项目、项目与科室、项目与班组之间的协调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以解决工程施工当中的问题。

  绩效与结果考核辅助

  企业的管理制度从初创时期的建立和不完善,到成熟期逐步建立和健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企业的行业、规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企业管理制度有较大差异,没有哪个企业只要照搬别人的先进管理制度就可以在竞争中稳操胜券。即使在电力施工企业,同时经营多个相同功率机组的安装时,由于业主、地理、设备、物资、当地风土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合同、采购、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都有不同。这些制度应当随着企业体制、规模、行业发展、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变化而相应进行变革,过时的落后的管理制度应当淘汰废除,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管理制度。企业不能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采取措施变革创新管理制度,必将影响企业的执行力。

  绩效管理是一个事先承诺与事后兑现的循环。企业战略落到实处的一般做法是将战略通过计划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科学地

  具体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通过绩效考核等制度来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使每个岗位职责分明,同时把他们拧成一团,共同盯着同一个目标不放,制定相关的考核制约制度,使达到绩效向上的目的。

  四、企业要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力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虽然企业有好的决策,比较优秀的人力和充足的物力,但如果企业领导没有加强完善的管理执行也不能够实施,再好的决策只不过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只有当企业既有好的决策,又有好的执行力时,企业的发展才能步入良性的轨道。执行力要从基层做起,从我做起,让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顺畅的运转起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地整合资源,使企业的效率效益最大化,从而保证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五、有效贯彻执行力,电力施工企业屡创佳绩

  某大型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拥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力设施承装类一级、承修类一级资质。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齐全的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现有各类管理人员超过500人。

  每年所接的工程任务均是投资大,工期长,任务紧,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必须要有高效的队伍才能胜任。

  参考文献:

  余世维.赢在执行.拉里

  博西迪和拉姆

  查兰.执行.3.吉姆

  柯林斯.从优秀到卓越.中信出版社,201X.总结:

  企业研究论文:

  浅谈执行力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

  是论文网我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企业研究论文:试析企业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对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与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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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是论文网我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企业研究论文:试析企业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对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与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应该先从自身实际条件出发,再结合国外先进的培训经验,构建一整套有效的员工培训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文章分析了当前企业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措施。

  论文

  关键词:

  企业培训;管理机制;激励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企业发展的最基本要素就是人才,企业职工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发展,而且关系到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人力资源开发与企业管理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如何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只有有效地进行职工培训才能维持整个企业的运行,并能满足企业职工终生学习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有效的培训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又应当如何克服职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职工培训对企业的作用呢?一、当前企业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对企业职工培训不重视

  一是企业领导者对职工培训的定位不准确。某些企业的领导者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识不强,他们认为如果让技术骨干外出参加培训,企业就不能正常地生产,因此部分企业专门让一些年龄较大或者是技术较差的员工参加培训,而技术骨干则一心一意从事生产,缺乏外出培训的机会。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让技术骨干参加培训,职工学成之后会跳槽,因此觉得还是将技术骨干留在企业为好。三是企业对职工培训的资金投入不足。很多企业对职工培训缺乏投入意识,有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都比较忙碌,而职工培训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为了节省时间就不对职工进行培训;而有些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资金很有限,对国家规定的职工培训投入资金往往被用到别的项目上。目前大量农民工进城到企业打工,却苦于难以提高技术,因此帮助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企业培训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培训体系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大多数企业在培训之前没有进行职工需求分析,不了解企业员工需要提高的是什么,企业怎么样才能更好地发展,而且对培训效果的检验仅局限于培训的过程,培训内容与方法不合适;其次,考评方法很单一,大部分企业都是以考试成绩的好坏来评定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对员工没有再作跟踪调查,当员工回到工作岗位时,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运用,使得培训效果很难体现在实际工作中;第

  三,现有培训的质量较差,员工不重视,企业也没有对员工培训进行记录,缺乏专业管理,对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不够关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促使员工加强员工培训,无法真正满足职工学习与发展的需要,导致培训效率较低。

  企业培训师资不符合要求

  企业培训不能随意,企业培训教师与社会大学教师相比,待遇远远低于社会大学教师,而教学难度和教学量又远远高于他们,造成大量师资外流,而且文化基础课的教师远远比操作技能教师来得多,有的培训教师所教的知识都是书本上理论的知识,根本不能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培训开支,请一些学历层次和职称结构离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的教师,从而影响培训的整体效果。

  企业培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要想繁荣起来,就必须先提高职工的工作能力,而培训正是提高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大量企业未能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培训评价体系,难以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效果进行合理评价,一方面,对企业领导者的激励比较缺乏。如果领导者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股票市值、利润效益、固定资产等等,企业领导者就很有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考核和相应的激励,而企业领导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重视程度,社会没有舆论激励,政府没有明文考核、奖励,企业也没有制度规范和奖惩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激励,造成领导者对企业培训意识的减退。另一方面,对员工参与培训的激励不足。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与职工在晋升和奖酬上都没有直接的挂钩,造成职工缺乏参与培训的动力,导致培训效果不佳。有些企业甚至把企业职工培训班当成是

  惩罚班,让那些年老体弱的职工和那些懒散无能、不求上进的职工来学习,多数企业为培训而培训,不对培训后的职工技能改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不去关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难以更好地提高培训的实效,阻碍了企业职工的正常培训。

  二、解决当前企业培训存在问题的措施

  重视企业职工培训

  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转变原有的培训观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将职工培训当成是企业的一项文化,并融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层一定要转变原有的培训观念,要将职工培训融合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与职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及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充分运用新思维,采取新办法,以便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的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要着力加大培训、宣传的力度,让培训的意义、任务等更加深入人心,营造一个倡导人人爱学习的浓郁氛围,让尊重人才在企业里蔚然成风,形成一种企业文化。让企业职工感受到,只有立足于这样的企业,才能够有所发展,作出成绩。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让干部职工意识到,培训是提高自身知识、能力的好机会,从而让职工珍惜培训机会,并创造出和谐的气氛。

  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训机制

  企业想要繁荣起来,就要想方设法使企业职工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而培训正是提高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因为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来讲,知识的更新速度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培训是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性投入,与其他投入相比,这种投入更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其效益是巨大的,且具有综合性、长远性。培训的内涵是对员工潜在能力的开发,而不仅是知识的补足和技能的训练。其目的是促进员工全面地、充分地发展,树立员工同企业同发展共成长的观念,让员工一心一意地把精力用到企业发展上来。对员工培训进行科学分析,不要盲目地进行,对员工有没有需要,需要哪些培训都要进行分析,培训的需求分析是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这种培训需求分析做好了,培训才能更好地进行。并着实做好培训基地的建设,选好具备培训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加强职工培训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

  培训工作的核心就是培训教师,培训教师能力的强弱是培训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培训教师的培养。比如聘请一些知名的培训专家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授课技巧和专业技术。通过开展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尽快提高教师的专业弱项和技能短项,不断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有力地调整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教师的考核、评估。完善考核、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培训教师选聘机制,畅通进出渠道,鼓励教师自觉向相关专业领域进军,向新知识、新技能、新技术领域攀登。

  建立适当的职工培训激励机制

  培训激励对于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员工知识技能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激励能够充分激发员工潜在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而采用不同的激励机制,为体现公平原则,在出台制度之前首先要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把培养人才与领导政绩考核挂钩。企业领导者重视职工培训了,职工培训才能真正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之中。企业可作出规定,越是优秀的职工,越有机会去参加培训。把培训当做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只有参加了培训,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才能有晋升和晋级的机会,不参加培训的员工不予上岗或调岗,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自觉自愿参加培训。有一些企业则轻视职工培训,导致职工在快速增长的新知识、新技术面前无能为力。而有些企业则十分重视职工培训,使得员工的市场价值随着培训力度的增加而增加,即使员工下岗,也能重新找到满意的工作岗位,让企业员工都能学以致用,创造出最大效益。所以,企业有必要让全体员工理解、关心并积极参与到培训中,不仅关心企业利益,也把握住自己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职工培训,才能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职工培训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整个组织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只有对企业员工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培训,才能促进职工自身素质的发展,才能保持和增进组织活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总结:

  希望企业研究论文:试析企业职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一文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关键词:

  财务管理,企业集团,模式

  关键词:

  商事,登记,基本理论

  摘要: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分析了其职能履行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市场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指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市场主体再认识之间的必然联系,分析了传统上对市场主体认识和分类的主要弊端,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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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教育,理论,法律

篇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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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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