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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8篇

时间:2023-05-01 18:30:06 浏览量:

篇一: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通知的摘要

  1、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2、污泥处理处置,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3、污泥处理处置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

  4、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5、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6、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摘要

  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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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3、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1、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3、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4、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5、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环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

  境

  保

  护

  部

  2010年2月

  1、高压脱水机的工作原理是将湿污泥(含水率87%左右)投入由高压和低压系统组成的机械挤压系统中,经过多级连续挤压,脱水污泥含水率降至30%~50%。该类型脱水机单位能耗约为125kW·h/tDS。(有凝问,如果能达到30%就可以不用干燥处理直接进行焚烧)

  2、喷雾干燥+回转式焚烧炉技术是利用喷雾干燥塔的雾化喷嘴将经预处理的脱水污泥雾化,干燥热源主要为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干化后的污泥被直接送入回转式焚烧炉焚烧。尾气采用旋风除尘器+喷淋塔+生物除臭填料喷淋塔处理。

  处理每吨含水率为80%的脱水污泥,平均燃煤消耗量为30~50kg/t(煤热值21000KJ/kg),电耗为50~60kW·h/t;单位投资成本为10万~20万元/t,单位直接运行成本为80~100元/t。

  3、对于大中型城市且经济发达的地区、大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部分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采用污泥干化焚烧组合工艺处置污泥。应充分利用焚烧污泥产生的热量和附近稳定经济的热源干化污泥。污泥干化焚烧厂的选址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应采取就近原则,避免远距离输送。

  污泥干化技术应和焚烧以及余热利用相结合,不鼓励对污泥进行单独热干化。

  4、最佳可行工艺参数

  污泥焚烧高温烟气在850℃以上的停留时间大于2秒,灰渣热灼减率不大于5%或总有机碳(TOC)不大于3%。

  循环流化床焚烧炉流化速度通常为3.6~9m/s,鼓泡流化床焚烧炉流化速度通常为0.6~2m/s。

  5、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时,污泥与生活垃圾的质量之比不超过1﹕4;利用水泥窑炉混烧的污泥汞含量小于3mg/kgDS,最大进料比例不超过混合物料总量的5%。

  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处理工艺时,烟气停留时间10~15s,碱性吸附剂过量系数1.5~2.5,脱酸效率>98%。为防止布袋除尘器发生露点腐蚀,入口气体温度应为130~140℃。

  6、预除尘+半干法是最佳烟气净化组合系统之一。预除尘可选用旋风除尘器,半干法可选用喷雾洗涤器与袋式除尘器的组合。添加碱性吸附剂后的脱酸效率可达90%以上,可去除0.05~20μm的粉尘,除尘效率可达99%以上。在布袋除尘器后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可达到30%~70%的脱硝效率。

  在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含氧量以6%计,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30mg/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大于350mg/立方米,氮氧化物不大于450mg/立方米。

  为避免二噁英的生成及其前驱物的合成,应通过优化炉膛设计、优化过量空气系数、优化一次风和二次风的供给和分配、优化燃烧区域内烟气停留时间、温度、湍流度和氧浓度等设计和运行控制方式;避免或加快(<1S)在250~400℃的温度范围内去除粉尘。在除尘器之前的烟气流中喷射含碳物质、活性炭或焦炭等吸附剂,可降低二噁英排放。

  7、污泥焚烧过程产生的灰渣以及烟气净化产生的飞灰分别收集和储存。灰渣集中收集处置,飞灰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8、在大中型城市且经济发达的地区、大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部分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采用污泥干化焚烧技术处置污泥。

  污泥焚烧以流化床焚烧炉应用最为普遍。流化床焚烧炉通常适合污泥大规模集中处置。鼓泡流化床适用于焚烧热值较低的污泥,循环式流化床适用于焚烧热值较高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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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化和焚烧系统均采用国产设备,干化焚烧项目的投资成本为30~35万/吨脱水污泥(含水率以80%计);若全部采用进口设备,干化焚烧项目的投资成本为40~50万/吨脱水污泥(含水率以80%计)。

  污泥干化焚烧的直接运行成本约为100-150元/吨脱水污泥(含水率以80%计,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9、污泥干化焚烧厂的选址遵循就近原则,优先考虑充分利用污泥焚烧产生的热量和附近稳定的热源对污泥进行干化后再焚烧处置。

  建立入厂污泥质量控制系统,并定期对污泥中砷、镉、铬、铅和镍等重金属进行监测。

  安装自动辅助燃烧器,使焚烧炉启动和运行期间燃烧室保持850℃以上的燃烧温度。连续在线监测和调控炉膛温度、氧气含量、压力、烟气出口温度和水蒸气含量等工艺运行参数。

  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粉尘、氯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定期监测重金属和二噁英,每年至少2~4次。

  脱水污泥贮存区(包括贮存罐和贮存仓)加盖并保持微负压。空气中甲烷含量不应超过1.25%,并宜将贮存区空气抽做焚烧炉一次风。焚烧炉不运行期间,应避免污泥贮存过量。干化污泥贮存时,其温度不宜高于40℃,贮存罐须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除臭系统。

  制定应急预案,防止事故的发生。污泥焚烧厂安装消防、防爆、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确保焚烧设备安全、稳定、连续达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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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26?

  【文

  号】环办[2010]157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

  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

  污泥行为。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篇三: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5.052015.05.05浙政办发〔2015〕42号

  水污染防治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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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

  (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依据2014年摸底排查口径,2015年至2017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每年平均提高3个百分点。2015年底前,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2017年底前,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全部提高至75%以上。

  (二)加快实施提标改造。要加快研究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全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要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6年6月底前,该两大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其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

  (三)加速推进管网建设。当前,各地要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视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区块污水管网建设,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收纳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应收尽收。要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对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对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取消沼气净化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6000公里以上。

  (四)切实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方式,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全省县以上地区都要建有1处以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创新运营管理模式。要稳步推进国有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切实增强污水处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

  (二)严格污水排放管理。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

  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信息化管控平台。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数字化管控平台,并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污水排入城镇管网的接口建立在线监测。2016年底前,环保、排水等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要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调度和水质变化的实时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中控系统)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要求,全面记录和反映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的运行情况,包括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至少8个参数,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至少要保存1年以上。

  (四)加强已建设施保护与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取土等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要加强监管。对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污水处理设施破坏、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增强要素保障

  (一)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要求,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要进一步开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二)健全收费机制。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切实提高征缴率。严格纳管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凡未按规定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又无法落实建设运营资金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不予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实行政策扶持。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等,在财政方面给予支持,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目标管理。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安排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加强环保执法。各级环保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纳管排污工业企业的监督,全面推广刷卡排污,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进一步强化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测,严肃查处违法排污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环保执法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执法行动。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结束——

篇四: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随意倾倒和违规转移现象。

  (二)2011年,苏南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率达到85%,苏中和苏北达到80%。到2015年末,全省污泥均得到规范化处置和有效监管。

  污泥规范化处置率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污泥处置量占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污泥产生及预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委外处置的污泥,应当根据后续处置方式的需要,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2011年10月1日起,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泥方可外运处置。

  (2)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见附一),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以吨计量)、含水率、运出车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污泥产生及流向情况汇总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9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应当将本厂污泥管理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污泥日产量、外观、性状、处置方式、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委外处理的,还应当包括运输单位名称、处理处置单位名称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信息。

  2、污泥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运营资质,不得委托给个人运输。污水处理厂或处理处置单位自行运输的,其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

  板严密,在驶出装卸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行驶,冲洗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不得外排。

  (2)污泥运输原则上应采用陆路运输,2012年1月1日起原则上采用陆路运输含水率超过60%污泥。污泥运输应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线路和时间段行驶,运输线路尽可能避开居民聚居点、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

  (3)运输单位应对污泥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运输途中不得停靠和中转,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运输途中发现污泥泄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3、污泥贮存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外运贮存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内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2)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

  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5)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每年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监测记录。

  (6)2011年9月1日起,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置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为污泥来源、处理处置工艺、处理处置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做好申报登记审核,掌握污泥流向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泥泥质、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污泥专

  项档案并及时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发现污泥去向不明或者处理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要求污水处理厂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污染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转移处置管理,杜绝违规转移

  污泥跨省辖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备案,方可转移;省辖市内跨县(市)转移处置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县(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方可转移。

  污泥跨县(市)、省辖市转移处置的,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见附五),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局报送转移联单汇总信息。不跨县(市)、省辖市区内转移处置的,执行交接单制度(见附六),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报送交接单汇总信息。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对污水处理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了污泥环境管理的制度和内部监控部门;

  (2)污泥外运处置是否执行了转移联单管理或交接单制度,联单及交接单是否及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3)污泥产生、临时贮存、外运或自行处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产生量与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污泥去向不明和去向不合理的情况;

  (5)污泥管理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2、对污泥运输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承担污泥运输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有没有将污泥委托给个人或个体运输户运输的现象;

  (2)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转移单据是否随车运行。

  3、对污泥处理处置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处理处置资质,是否存在超量接收及违规接收的情况;

  (2)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环境监测制度是否落实,监测数据是否达标;

  (3)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置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因地制宜,提升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的共处置能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并运行与当地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

  (二)深化合作,提升污泥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污泥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环保部门内部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

  (三)依靠科技,提升污泥污染防治水平

  运用视频监控和GPS系统,强化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监控。大力推广污泥深度脱水减容技术,实现污泥减容,降低污泥运输、干化和处置成本。

  (四)加强协调,提升污泥处置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物价、住建(水务)等部门,积极争取,确保污泥处置费用的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建立合理的污泥处置费支付机制,提倡污泥处置费由财政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支付到处置单位。

  附一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台账

  (_____年第_____季度)

  污水处理厂名称:

  (章)

  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污泥产生情况

  序号

  日期

  厂内

  脱水方式

  含水率

  产生量(吨)

  贮存量(吨)

  —

  —

  运输单位

  资质证号

  —

  污泥流向情况

  运出车次

  重量(吨)

  接受单位名称

  处理处置方式

  —

  —

  记录人

  —

  总计

  填写说明:

  一、污泥产生情况填写污泥在厂内脱水后的产生量和含水率,脱水方式包括履带式、离心式、板框式、其它。

  二、污泥流向情况栏中,处理处置方式包括自然干化、深度脱水、热干化、土地利用、堆肥、单独填埋、混合填埋、干化焚烧、混合焚烧、综合利用、其它。

  三、管理台账至少保存3年。

  附二

  ____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及

  处理处置情况汇总表

  (_____年第_____季度)

  填报部门:

  市环保局(章)

  污泥产生情况

  所辖县

  企业

  (市、区)

  数量

  污水实际

  处理能力

  (万吨)

  污泥

  产生量

  (吨)

  污泥处理情况

  (吨)

  污泥处置情况

  (吨)

  其中

  备注

  处置

  自然

  深度脱水

  热干化

  总量

  土地利用

  堆肥

  填埋

  焚烧

  综合利用

  其它

  干化

  总计

  填报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写说明:

  一、企业数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

  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栏中,属于其它处理处置方式的,需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处理处置方式。

  附三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单位污泥管理台账

  (_____年第_____季度)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名称:

  (章)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污泥来源情况

  序号

  日期

  委托单位名称

  含水率

  —

  —

  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处理处置最终产物

  去向情况

  接收量

  重量重量

  厂内贮存量(吨)

  处理处置方式

  产物接受单位名称

  产物处理处置方式

  (吨)

  (吨)

  (吨)

  —

  —

  —

  记录人

  —

  总计

  填写说明:

  一、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栏中,处理处置方式包括自然干化、深度脱水、热干化、土地利用、堆肥、单独填埋、混合填埋、干化焚烧、混合焚烧、综合利用、其它。

  二、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情况栏

  (一)产物包括经自然干化、深度脱水、热干化处理后的污泥,以及堆肥、综合利用等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泥衍生产品。

  (二)产物处理处置方式包括土地利用、堆肥、单独填埋、混合填埋、干化焚烧、混合焚烧、综合利用、其它,无最终产物的不需填写此栏。

  三、管理台账至少保存5年。

  附四

  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泥跨地区转移备案表

  名称

  (章)

  主管部门

  污地址

  邮编

  泥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产设计处理量

  吨/日

  实际处理量

  生入水比例

  生活废水:

  %,工业废水

  %脱水方式

  单吨/日

  含水率

  %委外处理处置量

  位

  污泥产生量

  委外处理处置理由及期限:

  名称

  (章)

  运输资质证号

  污地址

  邮编

  泥

  联系人

  手机

  运负责人

  输运输线路

  自

  经

  、、、至

  单运输工具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位

  运输过程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名称

  (章)

  泥地址

  处负责人

  联系人

  理处理处置能力

  吨/日

  接受处置量

  处污泥主要来源:

  置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简述及处置残渣去向或利用产品名称:

  单位

  污泥产生地环保局意见: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资质证号

  邮编

  手机

  吨/日

  吨/日

  污泥接受地环保局意见: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表格由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共同填写。

  二、表中“处置”均包括处置和利用两种方式。

  三、污泥产生单位栏

  (一)主管部门:有主管部门的填写,无主管部门的填“无”。

  (二)脱水方式:填“带式”、“板框”、“离心”和“其它”,脱水至60%以下的,填“深度脱水”。

  (三)委外处理处置量:可按“吨/日”、“吨/月”或者“吨/年”填写。

  (四)委外处理处置理由及期限:期限指转移的截止日期,即到该日期后不再进行跨行政区转移处置,期限跨度不得超过两年。

  四、污泥运输单位栏

  (一)运输资质证号:指公路运输单位持有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号和水路运输单位持有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号。

  (二)运输路线:填公路名称和交通干道名称,或主要航道名称。

  五、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栏

  (一)资质证号: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号,掺烧污泥的电厂、水泥厂以及污泥用量占其主要原料比例低于20%的建材生产企业等暂不需领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填写“掺烧”。

  (二)污泥主要来源:指所处置污泥来源的地域范围,填至县级行政区域。

  附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跨地区转移联单

  一、污水处理厂填写

  污水处理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章)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厂内脱水方式:履带式囗

  离心式囗

  板框式囗

  其它囗

  污泥含水率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外运目的: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卫生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

  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

  其它囗

  发运人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水)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填写

  接收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单独填埋囗

  混合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其它囗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跨地区转移联单

  第一联

  污水处理厂留存

  一、污水处理厂填写

  污水处理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章)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厂内脱水方式:履带式囗

  离心式囗

  板框式囗

  其它囗

  污泥含水率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外运目的: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卫生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

  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

  其它囗

  发运人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水)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第二联

  污泥运输单位留存

  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填写

  接收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单独填埋囗

  混合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其它囗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跨地区转移联单

  一、污水处理厂填写

  污水处理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章)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厂内脱水方式:履带式囗

  离心式囗

  板框式囗

  其它囗

  污泥含水率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外运目的: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卫生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

  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

  其它囗

  发运人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水)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填写

  接收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单独填埋囗

  混合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其它囗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跨地区转移联单

  第三联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留存

  一、污水处理厂填写

  污水处理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章)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厂内脱水方式:履带式囗

  离心式囗

  板框式囗

  其它囗

  污泥含水率_____________重量__________外运目的: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卫生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

  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

  其它囗

  发运人__________运达地________________转移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联

  环保部门留存

  二、污泥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车(船)型:_______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___道(水)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____经由地___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___运输人签字________三、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填写

  接收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收。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自然干化囗

  深度脱水囗

  热干化囗

  土地利用囗

  堆肥囗

  单独填埋囗

  混合填埋囗

  干化焚烧囗混合焚烧囗

  综合利用囗其它囗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填表说明:

  一、转移联单应为每车一单,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接受。

  二、表格由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共同填写。

  三、表格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污水处理厂留存,第二联由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留存,第四联由污水处理厂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留存。

  四、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栏中,资质证号填写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号,掺烧污泥的电厂、水泥厂以及污泥用量占其主要原料比例低于20%的建材生产企业等暂不需领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填写“掺烧”。

  附六

  单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委外处置交接单

  污水处理厂名称

  (章)

  污泥运输单位名称

  (章)

  运输资质证号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名称

  (章)

  资质证号

  污水处理厂填写

  日期

  运出

  时间

  重量

  经手人

  (吨)

  车号

  运输单位填写

  重量

  运达时驾驶人

  (吨)间

  处理处置单位填写

  重量

  接收人

  填表说明:

  一、无交接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理、处置单位不得接受。

  二、表格由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共同填写。

  三、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水处理厂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留存。

  四、运输资质证号:指公路运输单位持有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号和水路运输单位持有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号。

  五、资质证号: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号,掺烧污泥的电厂、水泥厂以及污泥用量占其主要原料比例低于20%的建材生产企业等暂不需领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填写“掺烧”。

篇五: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文

  号:建城[2009]23号法律级别:部委规章法规状态:制定有效性:现行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将意见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1.总则1.1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1.7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2.2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2.4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5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2.6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3.1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3.2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3.2.3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4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4.2.2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4.3.1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4.3.2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4.4.1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4.4.2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5.2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6.1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6.2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6.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6.6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6.7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7.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7.2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7.3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篇六: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

  号】苏政办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省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

  省建设厅

  2008年6月)

  为切实加强我省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和利用工作,防止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二次污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

  污泥规范化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测算,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每天

  产生污泥约3500吨。我省目前处置方式主要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弃置填坑。由于一些地方对污泥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我省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污染物重新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前,各地要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污泥产生情况清楚,去向有据可查。2008年底前,制定适合本区域特点的污泥处置规划,同时抓好1-2个典型示范单位,达到初见成效;2010年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

  三、加强污泥处置全过程监控

  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尽快配套建设。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加强污泥处置的监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乱排乱倒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及其终端产品应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健全污泥动态信息收集上报系统,将各污泥源的产生量、中间环节处理量以及最终处置情况,填写数据报表及数据库,建立完善数字化管理信息

  平台。

  四、建立污泥处置价格体系

  按照“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种类、性质、处置方式、收益等因素,制定出台污泥处置收费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规定,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从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保障污泥处置费的来源,确保污泥处置企业的正常运行。

  五、完善污泥处置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污泥处置市场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污泥处置过程中的资源化工程给予政策性扶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能量回收和资源利用的技术工艺来处置污泥。污水处理厂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但必须杜绝二次污染。

  六、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标准

  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置的相关法规规章。由省建设厅负责研究制订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省环保厅负责提出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方案,补充完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相关规定。

  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置的相关标准和政策。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建设厅、质监局,在借鉴国外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由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政策。

  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认真总结常州、南京循环流化床污泥焚烧项目,苏州盛泽污泥干化造粒项目,无锡、金坛等地污泥堆肥项目取得的经验,加大对适用技术的示范、扶持和推广力度。在抓好试点示范的基础上,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引导各地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置方式。同时,采取经济手段,充分调动水泥、电力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处置污泥的积极性,使污泥真正得到安全处置和有效利用。

  八、加强污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污泥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污泥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控、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的监控、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污泥处置费用的落实。污水处理企业是污泥处置的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处置达标。

篇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城镇供水》

  【年(卷),期】2009(000)005【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为污泥处置提供技术政策导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解读[J],王凯军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J],3.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J],4.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科技部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J],无

  5.三部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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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态环境部:关于进?步规范城镇(园区)污?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12?14?,?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步规范城镇(园区)污?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城镇(园区)污?处理涉及地??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处理?排放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处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依法明晰各?责任是规范污?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要推动各?履职尽责。关于进?步规范城镇(园区)污?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态环境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态环境局: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城镇(园区)污?处理?既是?污染物减排的重要?程设施,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为进?步规范污?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法明晰各?责任城镇(园区)污?处理涉及地??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处理?排放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处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依法明晰各?责任是规范污?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法律法规规定,地??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好以下职责:?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政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是筹集资?,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和落实污?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作。五是进?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完善?作机制,形成监管合?。纳管企业应当防?、减少环境污染和?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业污?进?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艺要求后?可排放。?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觉接受监督。属于?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处理费征收使?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额缴纳污?处理相关费?。四是发?事故致使排放的污?可能危及污?处理?安全运?时,应当?即采取启?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理?安全运?时,应当?即采取启?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集中处理设施的出??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是在承接污?处理项?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来源、?质?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质和处理?艺等,明确处理?艺适?范围,对不能承接的?业污?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业污?类型,发现存在现有?艺?法处理的?业污?且?法与来?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报请当地?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质?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处理?质和?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异常,可能导致污?处理系统受损和出?超标时,?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时间向?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推动各?履职尽责各级?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依法履?主体责任。(?)督促市、县级地??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处理及再?利?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收集、污?处理、污泥?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再??利?等相关?作。推动各地按照《城镇污?处理提质增效三年?动?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处理?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处理?出?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依法限期退出污?管?。(?)督促市、县级地??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处理设施。对?驻企业较少,主要产??活污?,?业污?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可就近依托城镇污?处理?进?处理;对?业污?排放量较?的园区,可依托园区的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期建设、分组运?园区污?处理设施。新建冶?、电镀、有??属、化?、印染、制?、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由园区污?处理?集中处理。(三)督促纳管企业履?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维护、??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动监测设备,及与?态环境部门联?的情况,推动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位置设?标识牌、显?屏等?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对污?处理?出??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处理项?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式,明确项?的运营与维护、污?处理费、双?的?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式,约定?质?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业污?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地要根据受纳?体?态环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处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要防?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法满???态环境保护需求。污?处理?出??于绿化、农灌等?途的,可根据?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并达到相应污?再?利?标准。相关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严格执?。??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态??缺乏的地区,可指导各地通过在污?处理?排污?下游、河流?湖?等关键节点建设??湿地?质净化?程等?态措施,与污?处理?共同发挥作?,进?步改善??态环境质量。(?)严格监管执法。地?各级?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处理?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监测和管理,提???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违规药剂或?扰剂、不正常使?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为。对?污染事故发?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各级?态环境部门要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

  (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地?各级?态环境部门要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艺单元运?且污?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处理?出?超标,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政处罚。对由?业主管部门,或?态环境部门,或?业主管部门会同?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导致出?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政处罚。?态环境部2020年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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