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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执法细则(3篇)

时间:2023-05-04 17:05:04 浏览量:

篇一:刑事案件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图文版)

  1、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讼卷。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上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侦查终结时,逮捕证?存入诉讼卷。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提讯证?每次办理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侦查终结时,提讯证?存入诉讼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

  2、通知书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依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办理。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条号第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号第条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

  3、,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应当逮捕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应当由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决定的,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及工作证件,宣布拘留决定,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收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拘留证?上签名,加。

  4、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

  5、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20最新版本).doc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应当

  将执行情况填写回执,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在执行后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决定的,逮捕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十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侦查人员应当在逮捕后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讯问。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6、,将被逮捕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逮捕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参考法律法律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条第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年月日公安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号第条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号关于加强办案。

  7、高人民法院最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人以上共同作案。呈批。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小时内制作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延长后的拘留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等。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宣布。侦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后日内拘留期限届满前,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到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将正本交看守所,并当面向被拘留人宣布,看守所在副本上盖章,被拘留人在副本上签名。侦查终结时,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十小时为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

  8、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后,应当报请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

  9、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应当在拘留后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应当拘留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该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

  事责任;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当在十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并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以及其他有碍侦查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十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拘留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由受送达人在。

  10、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尚未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留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执行拘留的期限,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留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书上同时注明日至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日至日或者延长至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

  11、,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

  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依照本细则第条规定,在十小时以内释放,并将执行回执在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被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

  12、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号第十章拘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

篇二:刑事案件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下文是WTT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有帮助!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第二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0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如果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4.除犯罪地、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03.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2-04.专门管辖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长江中央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关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1.指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管辖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与军队互涉的: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其中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后,根据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管辖。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办理。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4)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

  (5)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地互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6)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外采取侦查措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实施;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实施。

  (7)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

  2-07.几种案件的管辖

  1.伤害案件。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经济犯罪案件。

  (1)经济犯罪案件的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

  3.毒品案件。

  (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被抓获地等。

  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

  (2)毒品犯罪案件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1.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2.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第22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通字〔1998〕7号)第1-4条、第6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1条、第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8条、第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23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5〕号)第1-5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5〕98号)第4-9条

  《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2〕1号)《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林安发〔201〕156号)第1条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署侦〔1998〕742号)第1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政保〔2021〕11号)《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

  公通字〔207〕84号)第1条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1〕324号)第11条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

  公通字〔205〕100号)第1条

  《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10号)《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管辖分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信安〔202〕502号)《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70号)《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21〕45号)《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4〕12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

  ①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

  ②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③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篇三:刑事案件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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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执法细则目录是怎样的为规范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全,我国国家根据相关内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互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有法律效益。当然也少不了执法细则的颁布。那么,刑事诉讼法执法细则的目录有哪些内容呢?根据专业人员的整理,具体目录内容包括十八项等主要规章制度。

  为规范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全,我国国家根据相关内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互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有法律效益。当然也少不了执法细则的颁布。那么,刑事诉讼法执法细则的目录有哪些内容呢?根据专业人员的整理,具体目录内容包括十八项等主要规章制度。

  一、作品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编

  接处警

  第二章

  接

  警

  第三章

  处

  警

  第二编

  盘问、检查

  第四章

  当场盘问、检查

  第五章

  继续盘问

  第.三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六章

  管

  辖

  第七章

  立

  案

  第八章

  回

  避

  第九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十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一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劝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第十二章

  搜

  查

  第十三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第十四章

  鉴

  定

  第十五章

  辨认

  第十六章

  查询、冻结

  第十七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第四编

  办理行政案件

  第五编

  涉案财物管理

  第六编

  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

  附录

  二、内容介绍

  为继续帮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习、适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20ll年修订版)》),我局组织参与修订工作的同志,在年出版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基础上编写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共6编53章,150余万字,与2009年版释义相比,新增加了9章,约100万字,修订版释义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细则(2011年修订版)》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作了全面释义。

  二是对每一条文的释义,在原“制定依据’“条文释义”两项内容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文,增加“修订说明”一项内容,说明修订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内容,便于对比学习;对涉及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条文,增加“法律文书”一项内容,通过示例,说明有关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于具体

  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依据”中所述新增加、细化的规定,是指《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言的,不是《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原《细则》新增加、细化的规定,后者体现在“修订说明”中。

  为进一步指引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法,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根据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及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进行了扩充完善,增加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增加了办理信访案件程序,形成《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警种要结合本地区、本警种的实际及执法突出问题,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本警种的更具可操作性的执法规范。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确保执法民警掌握细则内容,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和习惯,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执法细则完整地说明了我国国家是法制社会,国家公民的一切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任何非法事件中,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追究并处罚。同时刑事诉讼法

  执法细则也为广大群众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严格规范社会秩序,共创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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