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钱途文档网 > 作文范文 >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8篇

时间:2023-05-01 19:25:03 浏览量:

篇一: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及现状

  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适量的财政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关研究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人均不到1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均经费也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援助工作数量达不到应当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这就使得很多地方农民工法律援助最终流于形式。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农民工维权主要集中在欠薪、工伤赔偿等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其立法的本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在不增加劳动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

  捷地解决劳动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却被某些用人单位用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或者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不配合调解。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劳动的法律和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环节名存实亡,徒增纠纷解决时间,进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唯恐一旦处理了相关单位会影响本地区后续的招商引资,所以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发生袒护用人单位的行为。还有的在处理农民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与当地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还以经费短缺、人手不足、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为借口设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障碍,以致出现许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农民工法律素质低、用人单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多人在外出务工时不知道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对其中的不利条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从而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加。如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用工合同,劳动者证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脱,想尽一切办法撇清责任,审理时拒不提供单位保留的签到表、工作任务安排等证据,甚至故意销毁证据,使得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维权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出现不利后果;许多农民工来自较远地区,在劳动地没有亲友,一旦出现劳动事故,他们的工友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害怕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作证。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甚至许多案件由于农民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连立案都很困难。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门槛

  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往往认为打官司是一件花钱未必讨好的事情。再加上许多欠薪标的额较低(据调查,农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由于无法承担较高的费用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时,法律援助就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对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来说是实现维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门槛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请审批时要求申请者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农民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是他们必须往返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这样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对于外地农民工

  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两地距离比较远的农民工往返费用差不多够得上请律师的费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层组织不愿承担证明义务而不积极配合,用种种借口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法得到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对发生的农民工聚众讨薪等紧急事件要特事特办,可以先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再报备审批。

  (二)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供给,提升法律援助补助水平

  农民工维权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客观上存在办案成本较高的情况,即使申请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几百元,根本不足以补偿律师正常的办案费用,因而经常出现律师在办理这类法律援助案子时还个人贴钱的情况,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积极性。不少律师不愿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动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尽心办案、应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难于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应保障经费供给,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提高律师在特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补贴标准,并且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使律师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可以安心放心尽心。

  (三)大力开展“三高四零”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诉讼高质量、服务高标准。第一是工作高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法律理论和业务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诉讼高质量。加强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和标准化归档案卷检查,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第三是服务高标准。有机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五支队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各类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法律援助中紧紧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零”即办案零收费、服务零距离、质量零差距、对象零投诉。一是办案零收费。严格执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中法律援助的无偿原则,坚决杜绝有偿办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基石。二是服务零距离。凡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均不需进行农民工经济状况审查,不人为设立门槛,确保农民工能够顺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务热线节假日必须照常值班。三是质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办案流程,加强质量检查测评,及时征询接受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意见反馈。四是对象零投诉。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设置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确保法律援助合法办案、尽职尽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推进劳动合同格式的标准化及政府备案,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定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农民工维权的便利性和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四)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应组织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并知晓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第一,开展“法律九进”活动,要把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之际,开展专题法制宣传。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区域性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同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各地区外出务工党员流动支部的法律援助网络,沟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将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印在小册子中,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畅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与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配置,优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通过政府及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在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机构成立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到工作站值班,现场解答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发放联系卡,让农名工遇到纠纷时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结束语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权益,农民工为我国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对象。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缓解和疏导农民工困难和压力的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浅谈一下笔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發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要对其加大普法宣传,使其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议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改善劳动关系;继续实施“彩虹计划”,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时合理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

  2.援助后,执行难。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未下达前,要求农民工交纳诉讼费,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建议人民法院将司法救济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此类案件执行完结时,按规定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诉讼标的。有的农民工因用工企业欠其数百元的工资,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法律援助机构给承办律师的办案补贴往往还高于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在这方面,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体的办法,帮助其代写诉状,帮助其立案,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让当事人自己去打这类官司,使其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发于建筑领域,如拖欠工资和工伤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领域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议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集体停工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理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农民工工作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不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切实从源头上促进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1.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重点要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紧紧抓住农民工培训、就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力度,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民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点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效果

  坚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要深入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策划开展符合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和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公开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信息,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取法律服务;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加强窗口建设,拓宽申请渠道,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便民服务方式;指派擅长办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伤维权等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建立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覆盖范围。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六盘水市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从2001年开始运作,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已在全市98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妇联、残联、工会、团委等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建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其它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六盘水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六盘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不少。日前,经过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研,现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提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六盘水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来说,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从而使他们轻易地获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收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难度。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而且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达到“应援尽援”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

  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法律咨询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农村、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等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10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3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也没有考虑在援助对象之列。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真正做到让弱势群体能够依靠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广大贫弱群体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动的局面,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执业过错责任,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现实,但如果不予赔偿则是对受援人的不公平。这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前,只能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应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年审内容之一,以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篇二: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日前,肥西县人大代表李应宏、程永平等代表对县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他们反映:近年来,县政府及县司法等部门加大法律援助能力建设,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目前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程度还不是很高,还有不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因为不知道法律援助而没有从这一惠民工程中受益;二是服务水平不高。由于受司法工作人员不足,业务能力限制,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法律援助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费保障,《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近年来,随着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费也应随着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加。为此,代表们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二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积极拓宽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实效;三要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综合采用检查案卷、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办案跟踪、网上监督、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的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四要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按照法律援助全案全员全流程要求,完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设备,方便困难群众就地申请法律援助。建成“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并规范运行,将“12348”法律服务专线纳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管理。进一步畅通互联网法律援助在线咨询和申请渠道,发挥好网络平台的便民服务功能;五要突出法律援助工作重点。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加强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基层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根据特定困难群体的特定需求,组织开展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活动,总结经验,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果;六要强化保障措施。健全完善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

篇三: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篇: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XX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援助范围扩大至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援助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大,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XXX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

  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由司法所的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

  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

  1、虽然《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

  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

  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

  1、在《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机制。

  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有效配合机制。

  二、主要对策和经验做法。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他们

  有幸福感,有尊严,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

  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也可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XX省法律援

  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一般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

  度。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

  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安排律师代理诉讼。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应由政法委牵头尽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与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XXXX法律援助中心

  20X年X月X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

  用情浅的会先放弃。两个女人追一个男人

  用情深的会先放弃。╰︶ ̄—你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男女授受不亲,中国哪来13亿人口。

  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在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真心实意地为弱势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在笔者就如何做好团场法律援助工作的谈几点意见。

  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XX司法局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经费投入、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等我项措施,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目前,全X设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师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师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的22个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

  具体负责。一个法律援助站在基层单位建立多个法律援助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向低保人群、妇女、农民工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解答法律咨询,这样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

  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势

  一是服务成本低,质量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社会更易于接受。现阶段我国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仍然是律师,由于律师基于职责所在有时难免要替被公众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社会公众基于自然感情在心目中对律师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唯利是图”,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而缺乏对律师的信任。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敢于伸张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是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积极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按照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了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援助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别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法律援助站也只能受理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农民工、老年人等,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2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师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善,有名无实。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凑,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面对现实,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主要解决对策。

  一是引起党委高度重视,提高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众,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很重要的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分离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而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加强联系,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它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农牧团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基层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把触角延伸到基层。针对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开辟人力资源,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优秀法律有力包括社会罢休、法学院的有资格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是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技本领和法制观念。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

  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团场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由于缺乏基层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五是加强领导,狠抓建设,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思想观念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理解、重视和支持。狠抓建设,包括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高素质的队伍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作程序和制度,不断探索方便群众、简单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六是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团场、下机关、下连队、下社区及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要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方法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蒙城经济、构建和谐

  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篇: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5.09.21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中国梦”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体现,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民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被侵害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很多农民不知道向哪里求助。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是“私了”或者不了了之。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而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

  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

  (二)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专注于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宣传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种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服务(在国外被称为“公共法律教育”)。这一法律援助宣传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形式,被当成了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的一项辅助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

  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享受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教育服务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尚未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诉权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司法制度。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中大量的法律咨询、非诉等事项可以使更多的律师进入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制度是与律师制度平行的司法制度,两者同属社会保障体系中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据调研,就全国范围而言,××县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进展不大,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探讨、提升不够。

  (四)法律援助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司法公正有待提高。不少农民反映他们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耐心的解答,这更增加了农民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多数村民都对司法失去信心,明显

  地反映出民众对不公正司法行为的强烈不满。

  (五)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援覆盖面窄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由社会义务转变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有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援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成员,也就是本市每月每人经济所得近300元,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而且,他们申请受援范围划定在6种事项:一是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打不起官司的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大量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精神。

  (六)律师办案的性质及律师办案的补贴标准问题

  调研过程中,实践部门反映,现行《

  律师法

  》与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存在矛盾。前者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后者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第3条)。认为法律援助应由政府购买服务而不能转嫁于律师。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过低,致使与其他同行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沦为经济上的弱者。法律援助咨询工作补贴过低或没有补贴。咨询

  是诉讼的前提,大量的受援人通过咨询服务即可摆脱困境,咨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如何折算其工作量,进而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是实践中亟待予以落实的问题。

  (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问题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及诉讼指导等方式。(司法救助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

  组织。司法救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一般只对原告实施。)

  实践中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援助中主要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两种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实践中双重审查难以避免。虽然在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上仍有距离。

  据调查,某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曾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该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原因就在于这两个部门对“经济困难”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的复印费近千元,以致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难以承担。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现存的种种问题,结合自己的观点和

  所查资料,我们总结出解决以上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改变法律在农村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必须改变普法现状。

  首先从对农村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农村中的构架。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

  其次,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正正义深入人心。再次,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村委会在农村

  中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可行之道。

  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

  (二)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实践中,法律援助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往往被忽略。理论层面,学者给予的研究和关注几近空白。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门头沟司法局试点,推行诉前调解机制,经过4个月的试行,成功调解求助案件10多起,到法院立案起诉的法律援助案件比以前减少50%,成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范例。法律援助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司法保障制度更加真实和完善。建议进一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北京市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使更多民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惠顾,使更多的人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着手,有序规划,逐步推进。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宣传方式,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服务困难群众的切入点,将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工服务的主要形式,切

  实履行好政府责任、保障好困难群众获得多方面法律教育服务的权利。要坚持通俗、准确、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编发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资料,帮助困难群众有效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的作用,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等,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服务。要积极探索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法律诊所、网站、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基层困难群众中宣传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宣传真正成为法律援助

  服务的重要业务形式。只有加大宣传才能使法律援助真正为社会所知晓。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兑现政府责任199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从律师的义务提升到政府的责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议市司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互动,改变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各区县不平衡的现状,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使不论哪个地区的法援工作者都敢于理直气壮的宣传法律

  援助,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民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以人为本,寻求公平正义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现。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职能作用,必须靠政府挂帅、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责任,有利于协调依托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站点关系,强化各站点的责任。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区县政府或者政法委应增设一级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并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为正科级(或副科级)单位,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中

  心统一确定为行政单位。

  3、进一步选拔专业人才

  明确专人专编,选拔专业人才有利明确责任,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基层司法所应增设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岗位,安排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4、进一步创新联动机制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着力与公安局、检察院、交警部门、法院以及基层法庭建立联系制度。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及时代理附带民事和解;为交通事故被害人代理调解、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等。实践证明,创新部门联动机制,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无形网络,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5、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多数法律援助中心存在队伍不专业、缺乏事业心等方面的问题,是法律援助网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公民社会”的转型阶段,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搭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做

  好召集志愿者的组织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原者队伍的人力资源,相互协作,取长补短,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

  (五)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法援受援面

  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导致社会侵权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还会引发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有鉴于此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

  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和破格的方式,为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尽管房屋纠纷不属于援助范围,一旦孤寡老人被人侵占房产,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派出律师为其维权。还有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须审查经济状况一律受理;老年人、残疾人、军属,以及无收入的服刑人员,叶最好不受“低保”限制,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办案

  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领取办案补贴,以吸引、挽留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员。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还可借鉴国外做法,包括律师法律咨询、非诉调解、代理诉讼等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同行业的社会市场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两者的制度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自1999年起,就开始着手解决两项制度的衔接问题,相关文件规定先后颁布,但由于两者处于并行状态,衔接配合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两者功能的发挥。

  首先要统一两者的“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受援者享受免费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缓、减、免司法保障全过程的对接。其次两者应加强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真正做到不再出现“双重审查”。再次继续保障和加大政府对各级法院的经费支持力度。最后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关的地方立法。

  参考文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网、《法律援助案例选编》

  第四篇: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法律援助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新的模式,不断加大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努力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需要,为构建和XX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农村农民工的法律现状仍不容乐观。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仍是制约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瓶劲”。

  一、农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就湖北省XX县而言,农民工生活和工作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等特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区域特点,虽然着力从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通道,也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专项维权通道为补充,内外相结合农民工维权工作网络。但是加强全县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待能力还须进一步加强。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不是很规范,如外来民工聚集地较为分散,从而给当地法律援助机关就近就地开展维权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各乡镇虽然相继开设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真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力不从心。三是在建筑、制造、加工企业较为集中地区和外来务工农民较多的企业农民工大部分都不懂法律知识,他们根本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农民工受伤后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并不是一凡风顺,有劳动争议的农民工办理劳动争议申诉,仍是一件难事。更不用说协助民工解决工伤问题了。五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法援案件援助对象虽然受益,但办案人经费无着落。等等以上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在该县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应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策

  农民工维权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工作之一,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着力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入手,认真总结和研究农民工维权主要根结,通过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遇到的困难。制定和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措施,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放宽农民工受援条件。要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将经济困难条件放宽到低保线以下,并将索要工伤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列入了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再次放宽农民工的受援条件,对涉及追讨工资和工伤赔偿等申请,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优先快速办理,让更多的农民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二是要增加人员投入,保证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要加强律师值班力量并向其他清欠部门派驻律师参与接待,保证求援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还应设有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启动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律师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

  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建筑领域转分包工的现象和民工头申请法律援助多等特点还应建立起以“协议受理民工口头申请制度”为代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五项制度”,有效解决了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农民工与“包工头”因不规范用工所产生的连环拖欠问题。

  五是要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为了不让农民工拿到的都是冷冰冰一纸判决书,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外来务工农民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农民工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协助受援农民工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六是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解决与审

  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解决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满足民工们希望尽快出成效的愿望。

  七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要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在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中,重点加强了对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依托社会力量,通过组织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厂、进工地、进工棚“的“三进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农民工中知晓率。

  三、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吃透法律援助的各项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组织一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必的培训,让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也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发放到基层司法所,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促够的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同时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弱势群体。

  (三)、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晓率,让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学法、懂法、用法、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延庆县司法局

  袁艳华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县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与现状

  (一)我县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我县共有15个乡镇,370多个行政村。据延庆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我县常住人口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5%;常住外来人口3.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7%。2013年农村人均收入15504元,较北京市农村人均收入低15.4%。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县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案卷归档等。下辖18个镇(街)依托司法所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配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376个行政村均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配备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除此之外,还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在延庆看守所筹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坐班,为符合条件的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近三年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1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15件,人身损害赔偿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0件,工伤9件,追索劳动报酬316件,追索赡养费18件,受援人中农民工432人,涉案金额达191.9万元。

  2012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337件,人身损害赔偿1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3件,工伤8件,追索劳动报酬196件,追索赡养费5件,受援人中农民工264人,涉案金额达390.2万元。

  2013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6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34件,人身损害赔偿3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6件,工伤11件,追索劳动报酬455件追索赡养费17件,受援人中农民工552人,涉案金额达767.7万元。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县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从案件比重来看,2012年我县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4.3%,2013年为83.4%,2014年为69.9%,由此可见,我县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农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县是北京远郊区县,农村人口比重大,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0.5%,而农村人口中经济困难人口多,因而涉农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较多。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县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967件,占受援总数的5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214件,占受援总数的12.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58件,占受援总数的3.3%;工伤待遇争议28件,占受援总数的1.6%。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在我县农民工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案由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比如,201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7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116人,其中一起多达64人。这些农民工群体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食宿费用高,维权更心切,为此,我中心专门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案件办理程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为5人以上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集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执行为一体的全程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兄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当前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外来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县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县法援中心仅有在编工作人员2名,单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从案件的具体承办来看,由于我县律师资源少,我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只有刑事案件均指派给律师承办,当出现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时,还会出现难以指派律师的情况。随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纠纷,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因为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宅基地使用、征地拆迁、村民待遇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这些纠纷不但关乎农民切身利益,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不把这些事项涉及的权利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将会处于无助的境地。

  (三)与城市相比,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复杂,农民维权成本高

  一是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相对复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法律意识、举证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另外,侵害农民权益的主体还可能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而且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农民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更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二是由于维权成本高,农民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法律援助机构

  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的主要是律师费部分,但农民自己还要交纳诉讼费。虽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农民还要交纳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等为数不小的费用,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因此,很多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调解和行政手段来解决。

  四、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新机制,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县共有社会律师10名,法援中心公职律师1名,难以满足刑事援助案件指派的需要,更不要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我县也已经建立“点援制”,但囿于律师资源的短缺,难以真正实现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因此,需要创新机制,解决我县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张的问题。借鉴国内同行的有效做法,结合今年市县两局推行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尝试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由于县域内律师资源有限,而全北京市律师资源充足,县法援中心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招标,通过洽谈、议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合同制实行案件指派到所,由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律所承担选派律师、指导办案、反馈信息等责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承办进度、当事人满意度等监督考核。案件承办从分散到集中,有助于提高律所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律所要获得并保有承包合同,除了要满足相应资质外,对办理每个案件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格按照

  合同要求,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支持,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实现职能分区,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改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实施专业律师坐班制,提升法律咨询接待水平。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增多的趋势,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最迫切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将经济困难农民土地承包、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和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针对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节约农民维权成本

  由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应继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凡是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

  纷解决功能,争取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篇四: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法治体系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很难缺少的,由于法律的运用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不能够完全适用到所有的领域之内,因而这样的现实就同法律普遍性的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为了进行有效的弥补一部分本身没有法律知识和帮助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使用,因而法律援助就出现了。应当说现阶段也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迅猛发展的的时代,法律援助已经运用到大部分的法律实践中来,帮助更多的法律资源缺乏者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资源。但是也需要承认,由于我国各地的法律水平发展不够平衡,再加上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的原因,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也是有一些需要进行改善的地方。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资源

  权威

  作者简介:黄桂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应当承认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对于现实的法律资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运用的普及性都是一个很好的增强。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运用,可以说同样的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公正的适用都意义非凡。无论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权委托其他法律资源的运用,都可以说弥补了现实的法律运用的状况。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日趋专业化和正规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过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结合现状,根据已有的条件和因素,尽可能地进行内部的修补和整改,来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问题简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义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对于没有能力使用法律资源的人来提供免费或者折扣的法律资源服务的活动。应当说这方面主要是指辩护人服务,当人没有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也可能在诉讼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遇到一些困难。而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则可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有着更好的帮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律师服务,通过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也将使得相对人能够得到比较妥当的法律权利上的保护。

  应当说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契约行为。由于法律援助针对的是法律资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状况进行补全,因而实际上是给与相对人权利的保证。因此,从定义方面来说,法律援助属于典型的公益行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权利使用法律资源的,只是限于条件无力运用,因而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的行为来帮助其确立权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公共组织下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这些是为了进行法律援助,给予没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帮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资源的运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师服务,因此可以认为其主要方式就是这些。作为援助主体应当以职业精神来面对所面对的事务,从而做到尽职尽责。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说,一般而言是对于相关的律师费用等方面有所减免,并且对于相对人进行法律资源和知识等方面的帮助,来保证相对人能够对于法律的权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认识和保护。援助应当是无偿或者收取低廉费用的,否则不为援助,对于援助方式来说,必然的不能离开其本身的公益行为的性质。

  而法律援助的客体,一般来说则是那些本身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资源使用的人,包括贫困残疾等一些无力进行承担的状况。而法律本身应当普遍适用,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资格和机遇的平等,因而这些在资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应当被鼓励的,也应当得到一定的帮助来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证。

  二、法律援助的价值

  (一)援助弱势群体

  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也可以说是看得见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于不能够通过自己力量来进行律师服务申请的状况必然的会得到一定的缓解。而且可以说保证了相对人能够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务,对于其本身权利的保障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对人本身条件的欠缺,往往在诉讼中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服务的缺失则会使得这样的状况雪上加霜,更难以保证能够对于其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因此可以说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够有机会站在同样的基础上,用相同的基础来维权。

  由于一个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务应当是其基本的权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进行资源上的重组和运用。对于相对人来说,法律服务的接受应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够缓解自身的资源不足带来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证诉讼公平性

  诉讼公平的保证,就需要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作为基础,来使得诉讼本身具有足够的公正性。但就现实情况来说,双方在法律服务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难达到公平的状况,因而也需要承认基础性因素在一定情况下会影响到诉讼的效果。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就有必要强调法律援助对于诉讼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说法律援助等同于弥补了一个方面的服务空白,也为相对困难的一方提供了基础上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比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现,也必然的会进一步的完善公平环境的塑造,可以说不仅对于诉讼本身有作用,对于法律援助的主体的宣传以及扩展业务来说,都是有着非常明显地帮助的。

  (三)实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实现可以说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了。对于法律来说一直以来都在强调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现实状况的差距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一些难以兼顾的情况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尽如人意,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下先天性障碍导致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法律的公平价值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对于这样的调价方面的缺陷进行弥补和纠正,从而保证法律对于自身价值的实践和修补。

  应当说法律援助出现就是为了使得现实和理论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而修补的,毕竟现实状况下法律本身就不是万能的,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局限性会更加明显。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尽可能地去加强和弥补,可以说至关重要。法律的理论设计毕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实际,,更不可能完全妥协于实际,总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进的地方,而需要相关的手段进行补充,至少在实现价值之前,不可能没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价值被提倡的同时,在现实中被完全的抛弃。

  三、法律援助现阶段遇到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明晰

  可以说法律规范不够明确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现阶段对于法律规范的主要规定在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需要承认这个效力等级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对而言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和系统性。但是现阶段随着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发展,体系化权威性略微缺乏的状况,依然成为困扰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认我们现阶段的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可以说有很大的笼统性,对于大量的细节问题没有很好地进行详细的规制,而使得这些方面需要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全,而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冲突的状况,而且是没有上位法调节的冲突和不平衡。在这样的状况下,明显会更加有对于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地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长与现实需求尚有差距

  应当说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到达了比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的。对于我国这样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极高,而且还没有摆脱发展中国家地步的状况,对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说是非常的明显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状况的不统一,因而实际上需求极大,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务量来说,可以认为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由于相对来说律师的数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层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数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问题非常的明显(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还是在贫困地区,但是这样的地方法律资源本身也不够丰富)。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供不应求,也有必要对于自身一定的改善来缓解相关的状况。

  (三)法律援助的基础和保障还有提高之处

  法律援助的基础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体需要无偿的进行,因而相对来说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从现阶段的支出等状况来分

  析,由于所需要进行的法律援助的数量确实比较巨大,而且相对来说在更加急需的地区进一步缺乏,因而作为保障的费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法律援助的正常发挥效果还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师本身对于法律援助的态度比较应付,缺少有效和积极的方式来促进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再加上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评价,相对人也很少会对于这样的评价进行正确客观的衡量,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进一步的受到影响。

  四、针对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加强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于法律援助尽可能地进行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并且对于各地方的冲突性规定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应当说法律援助条例本身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变动之下需要进行改动的地方还是有一些的。比如说就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对于法律援助的评价系统以及对于效果的制约等等,也需要对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且确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如果能够对于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的法律设计,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级别层次,则必然的会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过对于地方的授权以及对于实际情况的掌握,都能够更进一步的加强灵活性。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上位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过地方的结合实际的方式,来做出更加符合现实状况的规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的现状是律师的数量不足,不论是对于本身的诉讼或者是法律援助来说都是如此。因而对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会存在变通的状况,在坚持尽可能地依靠专职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自然需要对于社会律师等其他法律人员的参与保证允许的状况。而且更需要尽可能的扩大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来保证能够满足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性设置

  应当说基础性的援建对于法律援助来说依然是不可缺少的,毕竟任何事物都无法离开物质基础来单独的存在。因而进行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设置,以及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专项支持,其实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尽可能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支持,从资金到人员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够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础方面得到更加稳定的建设,从而促进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发挥。

  五、结语

  可以说法律也如同一种资源一样,虽然理论上人人都可以享有但由于人本身能力的不同以及环境的差异等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就有必要运用公共力量来补全这个现实的缺陷。

篇五: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中国梦”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体现,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民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被侵害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很多农民不知道向哪里求助。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是“私了”或者不了了之。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而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

  (二)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专注于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宣传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种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服务(在国外被称为“公共法律教育”)。这一法律援助宣传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形式,被当成了法律援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助办案业务的一项辅助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享受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教育服务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尚未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诉权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司法制度。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中大量的法律咨询、非诉等事项可以使更多的律师进入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制度是与律师制度平行的司法制度,两者同属社会保障体系中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据调研,就全国范围而言,××县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进展不大,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探讨、提升不够。

  (四)法律援助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司法公正有待提高。

  不少农民反映他们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耐心的解答,这更增加了农民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多数村民都对司法失去信心,明显地反映出民众对不公正司法行为的强烈不满。

  (五)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援覆盖面窄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由社会义务转变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有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援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成员,也就是本市每月每人经济所得近300元,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而且,他们申请受援范围划定在6种事项:一是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打不起官司的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大量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精神。

  (六)律师办案的性质及律师办案的补贴标准问题

  调研过程中,实践部门反映,现行《

  律师法

  》与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存在矛盾。前者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后者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第3条)。认为法律援助应由政府购买服务而不能转嫁于律师。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过低,致使与其他同行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沦为经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济上的弱者。法律援助咨询工作补贴过低或没有补贴。咨询是诉讼的前提,大量的受援人通过咨询服务即可摆脱困境,咨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如何折算其工作量,进而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是实践中亟待予以落实的问题。

  (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问题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及诉讼指导等方式。(司法救助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救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一般只对原告实施。)

  实践中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援助中主要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两种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实践中双重审查难以避免。虽然在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上仍有距离。

  据调查,某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曾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该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原因就在于这两个部门对“经济困难”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的复印费近千元,以致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难以承担。

  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现存的种种问题,结合自己的观点和所查资料,我们总结出解决以上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改变法律在农村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必须改变普法现状。

  首先从对农村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农村中的构架。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

  其次,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正正义深入人心。再次,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村委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可行之道。

  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

  (二)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实践中,法律援助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往往被忽略。理论层面,学者给予的研究和关注几近空白。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门头沟司法局试点,推行诉前调解机制,经过4个月的试行,成功调解求助案件10多起,到法院立案起诉的法律援助案件比以前减少50%,成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范例。法律援助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司法保障制度更加真实和完善。建议进一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北京市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使更多民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惠顾,使更多的人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着手,有序规划,逐步推进。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宣传方式,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服务困难群众的切入点,将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工服务的主要形式,切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实履行好政府责任、保障好困难群众获得多方面法律教育服务的权利。要坚持通俗、准确、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编发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资料,帮助困难群众有效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的作用,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等,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服务。要积极探索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法律诊所、网站、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基层困难群众中宣传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宣传真正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业务形式。只有加大宣传才能使法律援助真正为社会所知晓。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兑现政府责任

  199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从律师的义务提升到政府的责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议市司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互动,改变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各区县不平衡的现状,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使不论哪个地区的法援工作者都敢于理直气壮的宣传法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律援助,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民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以人为本,寻求公平正义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现。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职能作用,必须靠政府挂帅、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责任,有利于协调依托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站点关系,强化各站点的责任。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区县政府或者政法委应增设一级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并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为正科级(或副科级)单位,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确定为行政单位。

  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3、进一步选拔专业人才

  明确专人专编,选拔专业人才有利明确责任,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基层司法所应增设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岗位,安排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4、进一步创新联动机制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着力与公安局、检察院、交警部门、法院以及基层法庭建立联系制度。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及时代理附带民事和解;为交通事故被害人代理调解、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等。实践证明,创新部门联动机制,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无形网络,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5、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多数法律援助中心存在队伍不专业、缺乏事业心等方面的问题,是法律援助网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公民社会”的转型阶段,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搭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做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好召集志愿者的组织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原者队伍的人力资源,相互协作,取长补短,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

  (五)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法援受援面

  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导致社会侵权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还会引发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有鉴于此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和破格的方式,为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尽管房屋纠纷不属于援助范围,一旦孤寡老人被人侵占房产,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派出律师为其维权。还有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须审查经济状况一律受理;老年人、残疾人、军属,以及无收入的服刑人员,叶最好不受“低保”限制,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办案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领取办案补贴,以吸引、挽留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员。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还可借鉴国外做法,包括律师法律咨询、非诉调解、代理诉讼等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同行业的社会市场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两者的制度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自1999年起,就开始着手解决两项制度的衔接问题,相关文件规定先后颁布,但由于两者处于并行状态,衔接配合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两者功能的发挥。

  首先要统一两者的“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受援者享受免费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缓、减、免司法保障全过程的对接。其次两者应加强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真正做到不再出现“双重审查”。再次继续保障和加大政府对各级法院的经费支持力度。最后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关的地方立法。

  参考文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网、《法律援助案例选编》

  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篇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存在制度落实的困难等。本文从现实出发,探讨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方向及措施,旨在提高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现状

  完善建议

  正文: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该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分散、职能重叠、协调性差,服务范围窄,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存在制度落实的困难。虽然我国有许多法律援助制度和规定,但它们的落实却面临着许多难题。例如,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不明确,难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机构的办事效率较低,申请人在等待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困难。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体系。政府应该大力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范围,完善机构设置,提供更全面、更便捷、更

  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需求。

  二是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充足。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质量。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政府应该不断优化申请流程,缩短等待时间,提高申请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繁琐手续。

  案例:李某在被旁人打伤后,申请法律援助,但因为申请繁琐,等待时间长,终未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随后,其便无法维权,并遭受了更多的打击和伤害。

  结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我们相信,只要采取恰当的措施,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制度的落实,就能够不断地提高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正义。为了增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管理。一个严格的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和管理制度应该建立起来,以确保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和素质。

  同时,对于意图依赖法律援助系统进行虚假诉讼、故意瞒报财产等欺骗行为,也应当有严格的制度限制。对于使用法律援助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大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

  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并能及时使用它。政府、媒体、法律机构等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在公众中的知晓率。

  最后,法律援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是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建设公平、公正、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度为目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手段。我们应该以法律援助为抓手,建立健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同时倡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除了加强律师培训和管理、打击欺骗行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我们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需要探索和建立更多类型和形式的法律援助,比如通过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线上平台、义务律师服务项目等,使得法律援助逐渐从传统的诉讼案件阶段延伸到法律预防、解决矛盾纠纷等更广泛的领域,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在这些领域中,可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法律素质,防范和减少矛盾纠纷。

  其次,需要推进法律援助平台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通过智能化技术,能够自动匹配符合案件特点的律师和相关资源,更快速地解决案件争议,提高法律援助的实

  效和效率。同时,我们认为可以探索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评估、监管、质控等机制。

  最后,应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进一步保障基层民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可以推动政府、法律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引入民间资本,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以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益。

  总之,为了更好地构建公平公正、法治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一项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建立一个实现法律援助公正定义、权利、义务、利益相互交融、发挥多元主体作用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打造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坚强阵地。

篇七: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些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试点?作。1996年3?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率先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成?,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经过?年的努?,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道义?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为。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发挥着?益彰显的作?。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需要进?步加以完善和解决。?、当前法律援助?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规定:“国家?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  但由于?前我国还没有建?法律援助最低资?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在全国已成?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中,仅有12个省有专项拨款。法律援助经费需要由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政府拨款要受本地经济发展?平和财政收?的影响。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的法律援助经费较?,?多数地?的政府投?很少,?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甚?没有投?。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我国?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论是总量上和?均数量上都存在较?差距,甚?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平。例如,2001年英国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资?为17亿英镑,?港为8亿港元,美国法律援助资?每个穷?每年6美元,我国?均不到5分钱。尽管2004年我国各级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资?增幅较?,但?均也不过??多钱。在扣除法律援助机构?作?员必要的?资、福利、办公费?等后,真正?来办案的费?就更少。  法律援助资?严重短缺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作的开展,?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也难以保障。(?)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盾突出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是由中央、省、地、县四级司法?政部门设?的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和全国?会、妇联、残联系统以及?等院校建?的各类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组成。2004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逾19万件,受援者总数29万多?。尽管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都有效?幅度的增长,如2004年?上年增长了近13%,但仍然远远满?不了法律援助的需求。据有关资料统计,?前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约有74万件,?实际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只有19万件,仅占四分之?。中国现有律师约13万?,其中从事专职法律援助的律师约4500?,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军,但仅依靠?数很少的专职律师是难以胜任庞?的受援需求的。社会律师虽然?数较多,但即使按照每个律师?年承办??三件法律援助计算,最多也只能满?50%的受援需求。在缺少激励机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很少,近乎“赔本?意”的情况下,?多数社会律师为了?存,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精?和时间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难以利???资源参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作,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盾问题愈加突出。(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协调配合,?些规定还难以真正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是政府的?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政管理?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

  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局等九个部门于2004年曾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受援?办理机关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等问题做出了?些相应的具体规定。2003年司法部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也分别颁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作若?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刑事法律援助?作若?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作的联合通知》。2000年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作出司法救助的规定》中,将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列?司法救助的范围。但是从近年来法律援助实践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的问题依然?较突出。在?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仍然被认为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关,得到司法?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未必就必须得到本部门的救助,因此,对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查档、复印等费?不予减免,照收不误。在法律援助诉讼案中,受援?也很难得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外地法院的减免诉讼费待遇,即使得到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当事?缓交诉讼费期限?般为?个?,最长也不能超过案件的审结期限,即最迟必须在判决前交纳,否则,即使受援?胜诉,如果不交纳诉讼费也不给判决书,按撤诉处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四)法律援助范围还较窄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参照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成熟经验,?前我国现?的法律援助在?些??范围较窄,还不能适应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1、法律援助的内容存在局限性,没有将减免、缓交法院的诉讼费?纳?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现?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对诉讼和?诉讼领域中,因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实践中,民事案件和?政案件?般通过?诉讼?式很难解决问题,主要依靠诉讼?段维护受援?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受援?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诉讼法律服务。在?多数国家,法律援助不仅是法律服务费?的减免,?且同时也包括了法院各种诉讼费?的减免。我国现?法律援助内容侧重于法律服务收费上的援助,缺乏对法院诉讼费?援助的规定,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受援?权益的全?充分保护和法律援助的全?顺利实施。2、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条例》的规定,现?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政案件的??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虽然《条例》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但是并?所有的民事?政事项都能获得法律援助,能够得到援助的仍然只是其中的??部分。这就使援助项?之外的经济困难群体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惠泽,同时也难以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法宗旨。3、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是外国?还不是民事?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现?《条例》规定的民事?政案件法律援助对象仅限于中国公民。按照国际惯例,对外国?实?国民待遇的原则和根据我国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建?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承诺,外国?也应当成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某些特定的法?或组织还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近年来,理论界对法?或社会组织是否应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直存在争议。?种观点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权?对公民承担的义务,法?不存在?权问题,将法?列为援助对象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法则,援助的标准条件也难以掌握。另?种观点认为,法?作为受援对象,有利于解决不少企业,特别是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产经营种遇到的法律纠纷,以稳定经济秩序,依法调整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盾,保障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外?些国家的经验,?般法?或组织不宜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某些特定的法?或组织应该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最?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援助的规定》列为司法救助的对象的福利院、孤?院、敬?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童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已将特定法?或组织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法国、德国、?本、奥地利、塞浦路斯和台湾、澳门等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与完善的对策(?)尽快建?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经费严重短缺是当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临的突出问题。法律援助事业要想取得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建?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通过?法和制度,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主渠道的稳定性。我国?前的经济实?还不可能采?某些发达国家,如英国“上不封顶”的政府拨款?式,但应尽快建?由政府财政拨款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在我国?前分灶财政的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当地?财政困难,不能确保最低经费拨款时,上级地?财政和中央财政应按照当地最低经费标准,给予财政经费上的扶持,使贫困地区的受援对象也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最低财政资?的保障。  在政府财政资?的筹措上,可以通过:1、国家设?专项法律援助税费,或从其他税费中提取?定?例的法律援助资?。2、建?政府性法律援助基?。依法采??政?段,通过强制性措施向法?或社会组织征集资?。3、发?法律援助专项彩票或从福利彩票的财政收?中提取?定?例的法律援助资?。4、从政府财政收取的各种罚没款中提取?定?例的法律援助资?。5、从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业务经费,以及律师、公证员上缴的年注册费中提取?定?例的法律援助资?。6、将?受援?败诉后判决承担的必要法律援助费?或受援?胜诉后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时由其合理承担的援助费?上缴财政,?于政府法律援助资?。(?)建?和完善多渠道社会筹措法律援助资?机制建?多渠道社会筹措法律援助资?募集和捐献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量筹措资?,聚集社会闲散资?,争取社会最?泛的?持是解决当前政府财政拨款不?的重要途径。  ?是要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宣传?度,使法律援助事业像教育事业的希望?程?样深?民?,铸就牢固的社会基础,求得社会最?泛的关注和?持;动员和?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并通过捐助资?,购买彩票等多种形式为法律援助提供资?和物质上的资助。?是建?法律援助激励机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表彰对法律援助做出突出贡献的法?、社会组织、律师所、公证处、法律事务所、社会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和个?,使他们作出的贡献能够被社会所认知,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同各种国际组织、国外法律援助机构、外国企业和域外??的联系和密切合作,积极争取国际有关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提供资?和物质上的捐助。(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法律援助资源不?,远远满?不了法律援助需求的?盾突出,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援助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同时发掘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参与法律援助?作。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是合理布局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所、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各类社团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员越多,?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员则越少,甚?没有。这?状况导致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因此,政府在设?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上应与受援对象的分布相适应。受援对象相对集中的地区,政府应适当增加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这样既可以就近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便,也有利于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最?限度地解决法律援助需求的?盾。?是在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上应完全纳?政府?政系列,实?财政全额拨款,取消差额财政拨款和?收??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以解除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后顾之忧和?存问题,使专职法律援助机构能够集中精?,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主导作?。三是根据法律援助?作的需要,将部分由国家投资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转变为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利?国办所的优势,加强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量。四是?励和?持有能?的社会团体、组织、法学院校和法学科研单位创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为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成为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补充。五是进?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逐步扩?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改善其?作条件,提?法律援助的质量。

  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改善和提?专职法律援助?作者的?资、福利待遇,将其编制纳?公务员系列,以吸引更多的?加?专职法律援助队伍。?是切实监督社会律师依法履?法律援助义务,保证每?名律师都能完成规定的年法律援助任务,并将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注册的必要条件。三是??发展具有?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作者、科研?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员、法律专业的学?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员,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资源优势为受援者提供诉讼与?诉讼法律服务,补充法律援助队伍的不?。还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作作为法律专业学?社会实践的?项必要内容,这样既可以丰富他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积累办案经验,同时也可以培养他们从业后?觉履?法律援助义务意识。四是加强法律援助?作者的培训,提?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建?健全和完善办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四)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我国实?的是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并?的法律救助制度。?者在性质和?的上相同,援助的对象和条件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分别由司法?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各?独?制定、掌握,?者在审查程序和标准、援助范围等??不完全?致,缺乏协调配合,衔接不好,导致在实践中,得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者得不到司法救助;得到司法救助的受援者得不到法律救助。因此,笔者认为在现?体制下,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并逐渐实现两种制度在某些??的统?,对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应将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纳?法律援助的内容。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法院对受援者诉讼费的减、免、缓都是法律援助的?项主要内容。因此,我国今后应通过《法律援助法》或修改民事、刑事、?政诉讼法的?法形式,将诉讼费纳?法律援助中。?是统?两种制度的援助范围。?前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包括民事?政和刑事案件;司法救助只限于民事?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仅限于?然?,不包括法?或其他组织;司法救助既包括?然?,也包括特定的法?或组织。在实践中,两种制度在援助范围上存在的不?致和不衔接给法律援助?作带来许多不便之处,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分必要对两种援助制度的范围统?规范。笔者认为,鉴于与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相?,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还较窄,应该适当扩?援助范围,即:司法救助在案件性质范围上应包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在民事?政案件事项上应适当拓宽,在受援对象范围上应包括司法救助中规定的特定的法?或组织以及外国?。

篇八: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

  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这些条款的出台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援助的实际实施情况和参照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成熟经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范围较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1)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现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援助对象之外的经济困难群体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惠泽,难以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立法宗旨。(2)援助的内容存在局限。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对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只要依靠诉讼手段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诉讼法律服务。现行法律援助内容缺乏对法院诉讼费用援助的规定,不利于受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法律援助的顺利实施。(3)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一是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以经济困难为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而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中间者”却被拒之门外。二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不包括被害人,这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三是没有把外国人列为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对象,对外国人也应当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

  (三)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该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从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上来说,虽然条例规定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但法律援助经费并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所以政府投入的多少就由政府随意决定。十分有限的经费在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之后,又有相当大一部分变成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开支。据司法部2008年统计资料显示,真正被用于办案补贴及支出的经费,仅占整个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的34.3%。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不仅直接制约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对扩大法律援助的受益面,更是显得不足。

  (2)从法律援助律师方面来说,根据目前的法律援助经费而言,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得到的补贴基本上仅仅是实际支出的交通成本,法律援助律师的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的保障。而律师是靠法律服务市场谋生的,如果法律援助律师所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必然影响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他们不可能尽职尽责的投入大案件中,全心全意的为受援者提供服务,从而不可避免的影响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

  虽然我国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现阶段我国从业律师虽然已经超过20多万人,但是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仍然很低,甚至低于一些小的发展中国家。全国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造成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无人承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亟须提高。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办案效果相对较差。据司法部统计,近年来在法律援助机构中注册律师数量逐渐下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人员所占比例也有所减少。社会律师虽然人数较多,但2008年办理案件量只有16.2万件,即使按照《律师法》规定,每个律师一年承办一至三件法律援助计算,最多也只能满足1/3左右的受援需求。在缺少激励机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又很少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报,尽管有的地方提高了律师的补贴标准,但补贴的发放只按承办案件的数量,而非具体到个案的难易、复杂程度,大多数社会律师为了生存,不会拿出太多精力和时间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从而导致办案数量少,质量难以保证。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由于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人员难以开展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加之我国人口的80%在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力量又相当薄弱,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问题便愈显突出。

  (五)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缺乏配合协调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九个部门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受援人办理证明材料,减免仲裁、查询、鉴定费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

  别颁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以及民政、档案等政府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已经通过一系列规范文件确立起来。但从近几年来法律援助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到位,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减免往往难以实现,如减免诉讼费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

  (1)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把现在仍属于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中心转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行政单位。同时实行管理和服务相分离,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业务为主,不再承担行政监督管理事务,将管理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

  (2)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体系,通过考评来强化对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建设,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推动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发展。

  (3)加强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建立起全社会都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这是“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不仅要在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加强与它们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职能部门的优势,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压力,也可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中心要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对外联系。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该多联系多沟通,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可以将此制度延伸到基层,如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在工作中遇到了困难,要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机关沟通,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降低门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困难标准审查形式化,有些真正困难的人却被排除在经济困难的门槛之外,无法享受国家法律援助带来的便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为委托辩护人的,可以指定辩护人。由此可见,经济困难并不是获得法律援助的唯一条件。因此,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我们应该从制度层面考虑,明确取消经济困难作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针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援范围,其中被害人也应该列为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人权的角度出发,我们生来人人都是平等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如果达到法律援

  助的标准同样应该享有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力。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法律援助经费机制,增加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探索建立中央办案专款的使用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措资金,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争取社会最广泛的支持,是解决当前政府财政拨款不足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法律援助立法,形成科学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法律效力有限,不能规范涉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显现出其局限性和不足。应当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努力提升其立法的层次,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通过立法形式,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对两种援助制度的范围统一进行规范,同时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律援助实施方法,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要修改与全国人大法律相抵触的条文,处理好国家立法规范的共性和地方立法特殊性的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在立法上有必要建立起从宪法到法律,直到地方性法规、规章整套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相应的部门法律关系,才有可能使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落到实处,才有可能使法律援助脱离慈善性质的初级阶段而发展到以权力为本的正常发展阶段。

  (五)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待遇

  执业律师是法律援助主体的主要力量,我国《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这种强制规定不利于调动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在《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前,大多数地方由于经费问题不仅不给办案律师任何费用,甚至要求律师自己承担。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施行后,各地虽然给予律师办案补贴,但有限的成本补贴往往不够律师的实际办案话费,导致一些有经验的律师难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这对于调动律师的援助积极性、提高案件质量无疑是不利的。提高律师的福利待遇,并且要按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六)整合法律援助资源,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增加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最大限度的解决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二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法学院校和法学科研单位创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为其提供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成为专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补充。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四是建立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为主、社会律师和其

  他法律工作者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问题,可以采用混合式的模式,在大力发展专职律师队伍的同时,充分利用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实习律师等资源,并广泛动员社会志愿者和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人才参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要求所有获得律师资格但还未获得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必须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七)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配合与衔接

  我国实行的是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并行的法律救助制度。二者在性质和目的、援助的对象和条件基本相同。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分别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审判机关各自独立制定、掌控,二者在审查程序和标准、援助范围等方面不完全一致,缺乏协调配合与衔接,导致在实践中,法律援助的受援者得不到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的受援者得不到法律援助。因此,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实现两种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统一,对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应将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纳入法律援助的内容。我国今后应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或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诉讼费”及相关规定将诉讼费纳入法律援助中。二是统一两种制度的援助范围。目前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救助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特定的法人和组织。在实践中,两种制度在援助范围上存在的不一致和不衔接,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之处,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两种援助制度的范围统一规范。

推荐访问: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法律援助 困难

猜你喜欢